英国学派与国际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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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学派和国际社会理论整体脉络1、英国学派的简介和历史沿革2、国际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传统意义的理论模式;关于国际社会的界定;关于基本价值的分析3、国际社会理论的简要评价一、英国学派简介(对于英国学派,很难简单将它定义为自由主义或者是现实主义。英国学派探寻的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外的“第三条道路”,既承认国际结构的现阶段仍处于无政府状态,又认为各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可能也应当有法律和道德相联系的责任与权力。实际上,英国学派是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兼有的理论。在此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与国际合作。)英国学派是战后国际关系研究、特别是理论研究领域独立于美国“主流”学派之外的一个历史较长、著述丰厚、学术特色较为鲜明的学者群体。(英国学派在整个冷战时期就已经存在,它至少有两点与以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占主导的其他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明显不同:一方面,它拒绝了行为主义革命的挑战,并且继续强调以人类理解力、判断力、规范和历史等为基础的传统方法;另一方面,它拒绝在严格的现实主义与严格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观之间进行任何严格的区分。其主要代表人物中有些并非来自英格兰区域或联合王国本土;相反,该流派的一些著名代表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等地,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学派。)其基本学术特征表现为以理性主义和传统主义为主流的多元主义思想方法,并以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与世界社会的三重视角进行论述。20世纪50年代,英国著名国际关系思想家马丁·怀特在伦敦经济学院所做的国际关系理论课程讲座中,把国际关系思想分为现实主义(realism)、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革命主义(revolutionism)三大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是这三大思想传统对话的产物。从标志着英国学派形成的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TheBritishCommitteeonthetheoryofInternationalPolitics)成立伊始,赫伯特·巴特菲尔德、怀特、赫德利·布尔、亚当·沃森、约翰·文森特等人分别或共同提出了对应三大思想传统的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世界社会三个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并阐述了著名的国际社会理论,形成了一个影响日益彰显的国际关系理论学派。二、英国学派的三个基本假设英国强调对世界政治进行历史的和制度性的分析,尤其重视对塑造世界政治至关重要的各种思想和意识形态的研究。总体上,该学派有三个基本假设:第一,它宣称国际关系是人类关系的一个分支,其核心是诸如相互依赖、安全、秩序和正义等基本价值;第二,它是以人为分析中心的学说:它号召国际关系学者去解释卷入国际关系中的人的思想和行动;第三,它接受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前提,相信世界政治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但具有国务人员执行对外政策所运用的独特准则、规范和制度。三、英国学派的历史沿革四个发展阶段(1)1959—1963本体论探索阶段1959年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创立,英国学派的第一本论文集《外交探索》出版于19662年,但书中全部论文完成于1962年底。在《外交探索》的序言中,怀特和布尔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证据来表明国际社会构想的形成,这种国际社会介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无政府状态)与康德的和平社区(共同体)之间。他们的“参考框架”不是国际理论的局限性及其用途,而是外交共同体本身、国际社会和国家体系。他们指出,该委员会对国际政治的关注并不是一种整体性的理论分析框架或者一种普遍性理论,他们的学术成果更多地是经验性和归纳性的。十分重要的一点是,该委员会成员的观点是历史性的。他们往往认为国际关系中连续性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变革性;治国方略是历史上那些不断增长的实践智慧的积累。(2)1964—1984年方法论的自觉阶段英国委员会的成员们越来越意识到,与美国国际关系学的发展相比,他们研究国际理论的方法是不同的。出了继续关注现代国际体系的历史和发展之外,在沃森和布尔的倡导下,该委员会的研究中心开始转向国际社会的历史性,开始转向由欧洲国际体系向世界国际体系的转变这一基本问题。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是从历史视角探讨西方国际社会的特征。其间有三部重要著作问世,一部是布尔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英国学派最富盛名的代表作),另两部是怀特的《国家体系》和约翰·文森特的《不干涉与国际秩序》。1984年布尔和沃森编著了《国际社会的拓展》,视图实现英国学派研究重点的转变:从外交以及西安赛国际体系的运行转向更加广泛的问题,关注欧洲国际体系转变为现代全球性的国家体系。(3)1985—1992年巩固与反思阶段是英国学派发展的鼎盛时期。在这一阶段,新一代学者对该流派的地位、研究状况进行反思,巩固了已有成果。主要的学术成果有沃森的《国际社会的演变:一种历史性比较分析》1992,仔细分析了历史上不同类型的国际社会。(4)1993—今寻求新发展的阶段在此期间,新一代学者不断涌现,实现了对自身的再造。这些学者与英国委员会没有直接联系,而是在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发展的大背景下考察英国学派的思想和方法,并挑战其他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方法。主要学者包括巴里·布赞、蒂姆·邓恩以及奥利·韦弗尔等。罗伯逊的文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是这一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四、国际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一)传统意义的理论模式图1()里标题是怀特使用的[]里标题是分析的关注点分界线两面的标题是各种传统相互交汇之处。怀特理解的国际政治是具有明显自身特点、问题和语言的“一个人类经验的领域”。他认为最杰出的古典国际关系理论家(如马基雅维利、格劳秀斯和康德)的主要思想分别属于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三种基本类型:现实主义者是指那些强调和集中关注“国际无政府状态”方面的人;理性主义者是指那些强调和关注“国际对话和交流”方面的人;而革命主义者是指那些强调和集中关注国际社会“道义统一性”的人。他强调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的概念是观察国家间关系的三种不同方式,也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性思想,这三种思想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处于对话之中,国际关系学者应当听到这三种不同声音。现实主义把国家视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力机构,国家间的竞争和冲突是其相互关系中“生来固有的”,国际关系仅仅是手段性的关系,这就是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观。现实主义强调“无政府状态、权力政治和战争因素”,它更关注实际怎样(即“是什么”),而不是关注理想状态(即“应当是什么”)。现实主义往往对人性持悲观主义态度,这暗示着世界政治不能进步,而总是一个不断重现和重复的领域。极端的现实主义甚至否认国际社会的存在,认为只存在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惟一的政治社会和实际上的道义共同体就是国家,国家之上或国3家之间没有国际义务。理性主义把国家视为根据国际法和外交实践运作的合法组织,它把国际关系看做基于相互承认的主权国家权威按规则管理的活动,这是格劳秀斯的理性主义观。理性主义理论家相信人是理性的,人可以辨明善行,可以从自己的错误和他人那里学到一些东西。即使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没有共同政府,人们也可以理智地设法生活在一起。极端的理性主义相信国家间可以是相互尊重、和谐和法治的完美世界。这样,理性主义就界定了国际政治的一条“中间道路”,把悲观主义的现实主义和乐观主义的革命主义区分开了。革命主义降低了国家的重要性,强调人的重要性,认为人构成一个基本的“世界共同体”或者“人类共同体”,该共同体比国际社会更重要。这就是康德的革命主义观。革命主义理论家使自己认同人性,并相信超越国家之上的人类社会的“道义统一性”。他们是世界主义思想家,而不是国家中心主义思想家,其国际理论具有一种渐进的、甚至是传教士式的特点,因为他们旨在使世界变得更美好。革命性的社会变化是其目标,无论是基于革命性的宗教,还是基于革命性的意识形态,都涉及某种理想世界的产生。革命主义者对人性持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人类的完美性,国际历史的最终目的是使人类得到满足和自由。极端的革命主义则认为,地球上惟一真正的社会是由每一个人组成的世界社会。怀特把国际关系视为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之间永不停顿的对话。现实主义强调无政府状态和权力政治;理性主义强调社会和国际法;革命主义强调人道主义、人权和人类正义。单单通过这些理论归纳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充分理解国际关系,这三种思想对于全面均衡地理解国际关系都是非常必要的。国际社会理论应当是对这三种不同理论观点之间对话和交流的一种探索,它们都分别代表了一种各具特色的关于外交政策和其他国际人类活动的规范性主张。国际社会学派理论的关键是这些主要思想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尽管历史受到重视,但是思想史处于该理论传统的核心。该学派强调,不能简单地说这些思想中哪一种是“真”,哪一种是“假”,因为它们仅仅代表了相互竞争的不同的世界政治基本道义观。每种思想都不完善,因为它只是抓住了国际关系的一个层面。每种思想本身都是一种不充分的国际关系理论,但它们合在一起就可以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发挥一种必不可少的作用。英国学派的理论特色在于以国际社会为核心,三大概念(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世界社会)相互联系而构建国际关系的整体图景。英国学派主要是从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这三重视角进行阐述。该学派强调其理论是基于这三大要素或三重视角之间的对话,实际上是以国际体系研究为基础,以国际社会理论为核心,以世界社会的可能性为辩论对象和理论扩展的潜在领域。(二)关于国际社会的界定国际社会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国际社会。国际政治被该学派理解为缺乏等级制权威的一个特殊政治分支,没有一个高于主权国家的世界政府。但是,仍然有一些由国家创立和共享的、并有助于塑造国家关系的共同利益、制度、规则和组织。这种国际社会条件被赫德利·布尔概括为“无政府社会”。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并非意味着混乱无序,而是具有某些准则、制度和价值规范可循,只不过是缺乏一个统一的世界政府而已。布尔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做了重要区分。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做出了明晰的定义。布尔认为,“当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相互间具有充分联系,并且充分影响彼此的决定,从而导致这些国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某个整体的一部分在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系就形成了。”也就是说,国际体系是指当两个或更多的国家之间有足够的联系,并且对彼此的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促使它们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行动时,一个国际体系就形成了。然而,“如果一组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具有某种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它们就构成了某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这些国家认识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被一套共同的规则所约束,而且它们一起建构共同的制度,在这种情况4下,所形成的就是国际社会。”国际社会是指“一群国家不仅在一国的行为是其他国家必须考虑的因素的意义上构成了一个体系,而且通过对话,同意在彼此关系中按共同规则和制度行事,承认它们在维持这些安排上有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而这个国际社会定义既抓住了体系机械的一面(单位间的互动),又指出了社会建构的一面(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与维持)。由于强调“国际社会”是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和理论思考的基本出发点,以布尔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学派理论家对“国际社会”这个关键概念做了特别界定:它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集团(或者更一般地讲,一个由独立的政治共同体组成的集团),这个集团不只构成了一个体系(即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构成其他个体权衡的必要因素),而且通过对话和共同规则及制度,建立了引导相互关系及行为的准则,所有成员都认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在于维护这些安排。”在这种国际社会里,主权国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准则,服从一定的目标,从事彼此间的合作,形成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与这种国际社会相适应的国际关系,特别需要尊重道德和国际法,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关联的运行机制和国际规范。这样,“国际关系一个未言明的事实是,它既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无政府状态下的相互冲突局面,也不是康德所说的简单超越国际无政府状态、实现联邦制或其他形式的自由联合,而是主权国家在没有统一国际政府情况下的合作与协调式的共处。”(三)对基本价值的分析国际社会学派认为国际关系是涉及基本价值的人类活动,对秩序、正义、国家主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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