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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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什么的,在网上一找就是一摞,也可以不痛不痒的说一些“天赋人权”的主流观点。但是,如果只是将书中的观点概括、归纳、分类、列诉显然是件枯燥的活计。所以还是就某些观点进行论述,而不对全文进行结构理顺了。首先是政治的由来。关于政治,我们首先要理解国家的由来。国家不是根据民族而产生的,虽然民族我们说是国家产生的重要基础,但是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不是根据地域产生的,虽然地形地域对国家的产生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国家不是根据经济划分的,存在密切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并不一定是属于同一个国家;国家也不是根据文化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内部可以存在多种文化,甚至是多种语言。那么,国家产生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国家是由强力所主导的,在侵略与反侵略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强力团体依靠武力跨越地域将经济上独立或者不独立的同一或不同民族的团体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并且维持有效的统治管理,是新居民在心理上认同其统治管理。强力团体的入侵和统治必须都是成功的。当然,国家形成后也会因为种种变数而分裂,其原因是统治后期的乏力与失败。国家形成的另一个来源在于面对入侵威胁下,某两个或多个团体的结盟且防御成功,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建立通常是需要以相似的经济文化为基础的。广义上经济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源的获取。而最初的资源获取手段无疑是暴力手段。直到大航海时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可以宣称将新发现的大陆作为自己的殖民地。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和军事的关系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军事是政治的一部分,战争是政治的一种延续,是一国或者集团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目标和目的的方式,而目标和目的往往与利益有关。恰恰相反,军事先于政治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当然经济是军事、政治的基础是无可争议的。但军事最先与经济挂钩,成为早期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军事的破坏性力量得到了承认,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使人们开始寻求更加缓和的方法来显现经济目标。军事力量由实战作用转变为威慑作用,从而产生了政治。人们以经济目标为根本,依据自身的军事实力提出具体的目标和实现方案,诉诸于谈判与结盟方式理顺各方关系。在早期社会,与其说军事是政治的延伸,不如说政治是军事的延伸。直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完善,政治手段逐渐取代军事手段成为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但是,政治和军事以及文化应该处于并列位置,没有理由说政治就高于军事和文化。弱国无外交。前面的政治主要是对外而言的,对内的政治也是一样的。枪杆子里出政权。政治就一定以为着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统治的基础就在于暴力机关的存在:军人、人民警察、监狱等等。即使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国家,它建立的根本也在于拥有强力机关保证契约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政治依旧是以军事为基础而出现的。关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首先,我们要引入公意和众意的概念。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综上有很大差别;公意指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边意志的综合。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综合仍然是公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经过分析我们会发现一直以来,我们所谓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是里不住脚的。联系前面的公意和众意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集体利益绝不是所谓的众意,它更接近于公益。,既然集体利益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机械求和,也不是以数量的多少来衡量。,那么也绝对不应该是因为人数的原因而要求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只有当它对社会造成危害时,才会被剥夺其实现的权利。因为这时候它不再是人民团体中的一部分,它已经转变为人民的敌人。那么,什么才叫做危害社会的个人利益呢?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的个人利益是否应该剥夺其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网上流传着一个黑色的脑筋急转弯,说:13个小朋友有9个苹果怎么分?回答说:砍死4个。道理是一样的:假设100个居民共同享有单位为1的资源,那么每人平均得到1/100。而如果只有90人,那么每人是1/90。显然后一种情况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更高些。如此,100人情况下,其中90人能不能通过投票的方式剥夺剩余10的权利而实现更优质的“公共利益”呢?首先,这在情理上是站不住的。事实上,在操作上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接下去,就可以80人剥夺10人,70人剥夺10人……...最终“公共利益”退化成了个人利益。从而我们可以说为了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不应当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核心回到了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政府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它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它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一边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一章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府本身是不具有权力的,它的合法性是由主权者授以的。政府对公众的影响力事实上是其职能的衍生,是在分配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并不是其天然赋予的权力。如果政府按照主权者意志平等的分配社会资源,使社会资源的分配成为既定的规范,事实上它就失去了自己的权利。政府的本质是组织。一方面,它必定会形成组织内和组织外两个圈子,两种制度。它拥有其自身成长的组织目标,且高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主权的目标。政府与主权者,或者说人们大众的关系有点类似于经营者和股东的关系,其最高目标不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呢,政府作为组织在追求其权力的同时,就无法客观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综上所述,我们说政府绝对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也绝非集体利益的代表。代表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只能是法律而不是其他的什么。只有法律可以将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固定下来,从而消除特权阶级,也就消除了特殊地位衍生出权力的可能性。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这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并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一致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公共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为具有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七章当然,这个法律的前提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区别于专制制定的法律等等。在此基础上,法律是公正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是抽象性的,它不能把权力赋予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机构,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它在众意中剔除了相互抵触的部分而形成了公意。同时它有保证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且适用于所有公民。即使是一个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违法了,比如为了金钱而背负了人命,我们说他只是违反了法律,他并没有否定法律。他在因个人利益而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他事实上是有“将遭受法律制裁”的觉悟的,虽然他会尽一切办法来逃避这种制裁。他是承认法律是维护和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的。有个人推广到组织,或是其他团体,其道理也是相同的。既然法律是公民所共同承认的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存在,那么再谈什么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就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存在了。因为如果个人利益损害了集体利益,它首先就是触犯了法律,法律将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给以制裁。此时,当事人的地位将被定义为人民的敌人,而不是在以集体利益的名义下人民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个人利益没有触犯法律,那它就是合法的,是不可剥夺的。如果勉强的说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根据是什么呢?如果是建立在强权理论上,那么应该直接说是弱势服从于权力。但此时的服从是威迫下的妥协,而非天然的义务。如果是建立在人数的多寡上,我们在上文中就已经说明集体利益,或者说公共利益是抽象的集合,不能够用人数来衡量。在契约论基础上,团体内的公民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将一部分权利交由主权者,在他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他就属于公民内部并非人民敌人,此时主权者没有剥夺其权利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重要的今天,其副作用也愈见明显,现实社会中的集体利益更是难以辨别真假。但越是这样的时期,我们更应该用法律的基准来衡量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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