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负责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即: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50具以上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药品柜、、消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施、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栏),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七、积极协助卫生院,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八、积极参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九、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十一、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管理。即: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管理、药品统一配送、财务统一监管、工作统一考核、制度统一上墙。十二、村卫生室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遏制、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进药有凭证、疫情有报告、预防保健工作有帐卡。十三、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以行政管理为保证,以药品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监管为重点,以业务质控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完善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医德医风档案。实行乡村医生月例会制,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十四、村卫生室药品统一由卫生院在网上采购配送。严禁从其他途径购买药品及非基药,杜绝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十五、建立村卫生室与卫生院的双向转诊制度,鼓励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村卫生室处理不了的病人,必须及时向卫生院转诊,因转诊不及时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除承担一切费用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在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慢性病人,也可转至村卫生室进行康复治疗。十六、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考核由辖区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细则由各卫生院制订。十七、凡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及时给予表彰;凡不按本管理办法执业、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提出批评或限期整改意见,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凡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的,由当事乡村医生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