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我叫王某某,女,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某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在2018年月日介绍我到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存款,我在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存款壹佰万元,已经支付利息叁拾万元。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被贵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张某某通过其辩护律师及其家人,多次向本人转达了其诚恳的歉意和悔意,并于2018年1月26日,赔偿我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我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当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经悔过,并已赔偿我的损失,我愿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撤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立案侦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被害人: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