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失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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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失真问题研究文/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09级ACCA班张启东摘要:信息真实是对一个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提供真实的信息应当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上市公司信息失真主要表现为时间失真、财务失真、事件失真。不管是哪一种失真,客观上都是一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虚假信息行为。不管是哪一种失真,客观上都是一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虚假信息行为。上市公司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有融资需求、避免退市、获得非法收益、民事责任追究难,违规成本较低、财务管理需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社会监督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等。上市公司信息失真的治理路径主要是区分虚假信息的不同情况,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失真行为;借鉴美国的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诉讼和追究赔偿模式,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加强诚信教育力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关键词:上司公司信息失真体制机制诚信信息真实是对一个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提供真实的信息应当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信息是一种资源。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占有的时效性差异,信息博弈是证券市场的一大特点。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蚕食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埋下了社会稳定的隐患。虽然我国目前的股市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诸如法律法规不健全、上市公司质量低劣等问题较多等,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问题是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一、信息失真的概念界定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主要表现为:1、时间失真。即是公司有意识地推迟或提前披露所发生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事件。2、财务失真。一是公司有意做低或做高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是一种财务操纵性失真。二是由于会计规范的不科学导致的财务信息失真,是一种规范性失真。三是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导致的财务信息失真,属于差错性失真,是一种技术性失真。3、事件失真。即是公司发布虚构的或把没有确定事件作为一种确定的事件予以发布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不管是哪一种失真,客观上都是一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虚假信息行为。信息失真不仅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对宏观的经济决策和微观企业经营都造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不仅违反了公司信息真实性的原则,营私舞弊,同时又误导财经信息,使有关的决策部门失去准确的信息依据,容易诱发经济和金融风险。对于中国股市而言,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行为,直接动摇着股市的根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严惩披露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提高虚假信息的违法成本,已经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二、上市公司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从动因上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失真。这种失真主要表现为规范性失真和技术性失真。前者是由于制度、规章的不完善造成的。后者是由于技术差错造成的。二是主观性失真。这种失真又表现为财务管理和伪造两种。财务管理就是公司处于管理的需要,对统计年度的盈利状况进行合法的财务处理行为。概括起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原因很多,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需求。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和增发配股融资必须达到一定条件要求。不符合发行条件和再融资条件但资金又紧缺的企业,通过虚增销售利润、虚构销售客户等,进行虚假包装,使其符合相关条件。而我国证券发行事实上的行政审批制度、不正之风、利益攸关方的私欲等,又为虚假信息披露融资提供了可能和条件。2、.避免退市需要。连续两年亏损,或者每股净资产低于一元的,就要退市或被ST处理。为此,有的上市公司将事实上已亏损的财务状况经过包装、财务处理等虚假披露为盈利报告。地方政府的政绩默许和审计机构、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客观上助长了这类公司虚假包装的嚣张气焰。3、配合庄家市场操纵行为,获得非法收益。机构在吸纳筹码时,与公司秘密联手,发表虚假的利空信息,使不明真相的持股者在低位抛售股票。机构在想出货时,秘密与公司联手,发表虚假的利好消息,是不明真相者进场高位吸纳股票。并购重组之所以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道风景线,其秘密并不是并购或者被并购后的凤凰涅槃,而是配合庄家的操纵。4、民事责任追究难,违规成本较低,使有些公司肆无忌惮。虽然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新增了虚假披露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在诉讼程序上界定为证监会做出明确的处罚认定以后,在处罚程度上相比其虚假信息所得显得很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得,而且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把诉讼模式限定为两种传统诉讼模式,而这两种诉讼模式的不完善、诉讼效率低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难以实施,使得司法救济手段难以落到实处。琼民源案、红光实业案、大庆联谊案、银广厦案、科龙电器案、天山股份案等,至今还让股民谈虎色变。5、处于财务管理需要,加上证券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中的“漏洞”、不健全等问题,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处理中出现的信息失真。从信息真实性和公平性原则看,这种财务盈余管理是在准则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迸行利润操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但是伪造盈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6、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差,不能适应工作需要造成信息失真。这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秘书缺乏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财务人员业务技能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经验不足;上市公司领导法律意识淡漠,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缺失等。7、社会监督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功能弱化。审计部门的从业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保荐公司的诚信与责任追究制度、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实不到位。8、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我国的上市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客观上都不同程度的带有“官营”的色彩,对会计信息准确性需求的迫切性不够高,对违规的侥幸心理比较重。重利轻义、重官(或政府关系)轻民,这种现象在我国一股独大的背景下,集权现象比较严重,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往往就成了大股东的大会。三、上市公司信息失真的治理路径分析。1、区分虚假信息的不同情况,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失真行为对于合法的信息失真和客观的信息失真,是一种无恶意的失真行为,作为一种现象可以进行研究,但在防范上主要是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主。而对于有意伪造和虚假信息行为,则必须要从严查处。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领导层的处罚力度要加重,形成一定的威慑力。2、借鉴美国的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诉讼和追究赔偿模式,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美国主要是依靠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这就是对虚假信息披露方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他们又是基于同一法律或事实问题,就被视为一个集团,以一个或若干个集团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代表整个集团成员提起诉讼。这种制度把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人数不确定的当事者拟制成一个群体,群体中的一个人或多个人起诉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提起,判决效力对于每个成员都有效。这种方式在保护受害者权利、解决群体纠纷方面,既可以可简化程序,节约时间和费用,又可以使小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既方便了维权行为,有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要对我国《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将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等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选择退出”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只有在规定期间经过明确登记的投资者才成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条款进行修改。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完善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改善我国目前的一股独大现象,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证券交易所是与股东和上市公司在接触时间与程度都比较密切的部门,要逐步加大证券交易所对虚假信息的处罚权限。实行有报必查的监督机制,彻底割断虚假信息的利益链,营造一种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即时监督的治假氛围,从体制和机制上虚假信息进行全方位的防范与制裁。4、加强诚信教育力度诚信是社会活动的基础,更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要加强证券活动参与者的诚信教育,建立严格的诚信考核和诚信档案,作为行业准入和投资、融资的刚性条件。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以及失信惩罚机制,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5、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参考文献: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2年版杨峰:《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杨亚梅: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分析道客巴巴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及对策证券时报2004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监管对策研究广东证监局课题组负责人:冯玉华执笔:聂旺标季王锋上海证券报2006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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