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侵犯的社会关系(与犯罪对象区分)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教案首页授课课题:正当防卫授课班级:16西点1,2,316空港授课时间:2016.11.3012.112.2授课进度:25,26授课节次:3,4,1,2,3,4,1,2缺席号:课堂类型:讲解教具:多媒体教学目的: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满足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教学重点:满足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教学难点:满足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一、刑法与民法的区别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刑法的内容:犯罪和刑罚(一)概念(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二)犯罪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是违法行为。(3)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具有刑罚处罚性。(二)犯罪(二)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1、犯罪的客体犯罪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国家、社会个人利益。注:犯罪对象不等于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二)犯罪构成3、犯罪主体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满14岁不满16岁)完全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1)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几种罪(二)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负)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负,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主体(二)犯罪构成饮酒和醉酒1.关于饮酒和醉酒的标准问题。《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做了明确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2、关于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问题。从2011年5月1日0时1分起,国家对醉酒驾车作出了新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二)犯罪构成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轻信避免犯罪过失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关键词——明知、希望或放任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李某,拖拉机驾驶员。冬季某日下午,李某为换油桶,将被冻住的一个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约5分钟,油桶爆炸,还引爆旁边一个油桶,当场炸死街坊陈某(5岁),邻居刘某(13岁)被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不同程度的烧伤,李某自己也被炸成重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一个老者,冬天在森林周围打柴,感到累坐下来休息,天气寒冷就烧柴烤火。中午老伴叫他回家吃饭,说“你得把火灭了,离国家森林很近,出事可不得了”。老者说“我好不容易点燃,再说天很阴马上要下雪,有火星也不要紧”。二人回家。天有不测风云,不但没有下雪反而刮起大风,把火吹了起来,森林着火。请分析老者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概念: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许某于某雨夜驾驶解放牌汽车回车库,汽车驶入车库前的院子内,同车的张某下车打开车库门,许某关闭大灯,打开小灯照明。在倒车入库时,汽车右后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流浪汉王某当场轧死。之前,许、张二人均未发现地上有人在睡觉。王某(60岁)文盲。某日进城到女儿家暂住,见女婿从床底取出一瓶酒喝,问是什么酒,女婿说是药酒专治腰疼。两日后,女婿的亲戚来做客,女婿不在,王某热情招待,后该亲戚不舒服询问是腰疼,王某说“我女婿有专治腰疼的药酒”,遂从房内床底摸出一酒瓶倒给该亲戚喝。该瓶子与药酒瓶子相似,瓶中液体颜色极为接近,实为农药。亲戚喝后不久,中毒身亡。分析王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意外事件(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该结果与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一致、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齐某身穿貂皮外套,头戴鹿皮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摘蘑菇。蔡某是一猎户,打猎途经此地,误以为齐某为一头鹿而开枪射击,致齐某死亡。请分析:蔡某的行为性质。意外事件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1、正当防卫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快,把钱交出来,不然的话···嘿哎哟谢谢您行使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2)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3)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案例1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皮层状态”,即植物人。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案例2王某下班回家,在路上被打劫,王某不肯交出财务,与劫匪厮打在一起,恰好便衣警察李某看到,大喊住手,并上前抓住一人,正好是王某,王某以为是劫匪同伙,见势不妙抄出电工刀在李某身上捅了一刀,挣脱逃跑,李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案例3中专生李某,在放学回家途中,发现两个流氓团伙正在打架,其中有李某要好的哥们王某。于是,李某便拔刀相助。结果在打斗中,李某持刀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然而,在公安人员审问时,他却拒不认罪,声称“我是在实施正当防卫。”问:李某说自己正当防卫有法律依据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2)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3)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甲与乙有仇,正在准备凶器,预谋到乙家去杀乙。有三种情况,判断一下,那种属正当防卫。乙听说之后到甲家杀了甲。甲杀乙时,搏斗中乙将甲杀死。甲逃跑时乙从后面追上去将甲杀死。事先防卫事后防卫被告人:董玉环,女,48岁,汉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农民,1994年3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董玉环的长子郭义星(29岁),结婚后已与父母分居生活七年,游手好闲,寻衅滋事,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经常以爆炸、放火相威胁向其父母索取财物。郭义星为了同与其长期鬼混的另一妇女结婚,又多次向其父母要钱办婚事,1994年2月23日早8时许,郭义星又一次来到其父母家。喝了三两多酒后,到其母住的东屋质问董:“我的事你管不管?”董回答说不管。郭即转身将组合柜的玻璃踢坏,并扬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董玉环见郭又要闹事,便将郭拥出屋外,两人在院内撕打在一起。此时董玉环的丈夫郭丙生闻声出来将郭义星拽开,董玉环趁机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向郭义星的头部猛击数下,郭义星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案例4被告人:董玉环,女,48岁,汉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农民,1994年3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董玉环的长子郭义星(29岁),结婚后已与父母分居生活七年,游手好闲,寻衅滋事,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经常以爆炸、放火相威胁向其父母索取财物。郭义星为了同与其长期鬼混的另一妇女结婚,又多次向其父母要钱办婚事,1994年2月23日早8时许,郭义星又一次来到其父母家。喝了三两多酒后,到其母住的东屋质问董:“我的事你管不管?”董回答说不管。郭即转身将组合柜的玻璃踢坏,并扬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董玉环见郭又要闹事,便将郭拥出屋外,两人在院内撕打在一起。此时董玉环的丈夫郭丙生闻声出来将郭义星拽开,董玉环趁机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向郭义星的头部猛击数下,郭义星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2)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3)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案例5刘带其7岁的儿子和表弟陈去赶集。途中,与同去赶集的周、吴发生口角。刘让其表弟陈挡住吴,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的头并进行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吴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刘的儿子抓住,并威胁刘放了周,否则就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刘、陈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吴一砖头将刘之子砸昏,迫使甲、陈退开。然后,吴扶起周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之子放在地上还给刘。但是刘发现小孩已被失手砸死。问:周,吴是否要对小孩的死亡负刑事责任?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2)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3)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案例6一天晚上,王某、张某、李某夜校学习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听见路边的街心花园中有人在哭泣。三人一起进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歹徒正在侮辱一个姑娘,三人便冲过去。正在作案的歹徒跳起来,抓起一把刀子,但被张某一脚将刀子踢飞。张某、王某、李某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谁一拳打在歹徒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问:王某等人将歹徒致死,他们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为什么?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邓玉娇案《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甲约乙到森林后,意图强奸乙,乙反抗,讲甲推入隔壁的粪池,甲抓住粪池边对乙说:把我拉上去吧,我不敢了.但是,乙因为害怕,每次当甲快要爬上岸时就把甲推回去,最后,甲死亡.请问,乙属于正当防卫吗?练一练假如你是这位法学博士,你认为他要赔被告医疗费吗?为什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