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婚姻关系与继承法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的法律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的属性:社会属性(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家庭关系: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1、结婚自由(主要)2、离婚自由(补充)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运用)以例分析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包办婚姻: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2)买卖婚姻: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A、联系a、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b、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c、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B、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概念: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A、婚姻基础不同:前者自愿,后者非自愿B、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后者只能是第三人给付彩礼(要求返还)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1、禁止重婚不用(1)重婚的概念: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2)重婚的形式A、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B、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1)概念: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A、姘居与事实上的重婚(理解)相同:a、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b、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区别:a、双方关系不同。(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重)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b、目的不同。(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第二章亲属关系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特征:1、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相互间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二、亲属的种类(理解)(一)配偶(二)血亲: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天然血缘关系的亲属(1)全血缘(2)半血缘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及于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不及于)(三)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亲属关系的重复(一)概念: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二)法律适用原则:从近从重原则叔叔跟侄子3第三章(重点)婚姻的成立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特点1、主体:男女两性2、性质:是一种法律行为3、效力: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禁止结婚的疾病(1)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2)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淋病、梅毒、艾滋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结婚的形式要件(一)概念: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与程序1、结婚登记的机关(1)内地居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2、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发证)3、复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概念:指违法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二)无效事由: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三)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1、宣告机关:人民法院*2、申请主体(1)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A、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未到法定婚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D、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程序(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4(2)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3)涉及婚姻效力的案件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享有上诉的权利。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1、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就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2、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3、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4、与离婚之诉的关系(1)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5、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1)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提出申请(2)对于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则不存在阻却事由。二、可撤销婚姻(一)概念: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二)事由:胁迫结婚(三)申请主体:受胁迫的一方(四)程序1、行政程序: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2、诉讼程序:受胁迫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五)行使期间:一年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一)效力:自始无效(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2、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一)联系1、形式相同: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合法婚姻的形式2、性质相同:都是违法婚姻3、法律后果相同:自始无效(二)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2、请求权行使期限不同。(无)法定情形消失之前,(撤)一年期限。3、请求权行使主体不同。(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撤)当事人一方。54、程序不同(1)(无)人民法院,(撤)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2)(无)不能调解,一审生效,(撤)普通、简易程序。事实婚姻的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一)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二)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第四章婚姻的效力一、夫妻关系概念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即以男女平等为指导夫妻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五)日常家事代理权(法条)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六)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案例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一)法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1)概念: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2)适用条件A、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B、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所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3)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6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d、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费用总额÷(70-入伍时实际年龄)(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平等处理权)A、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B、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C、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终止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嫁妆)(1)概念: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共同财产(2)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二)夫妻约定财产制1、概念:夫妻双方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计算等事情进行约定的财产制度。2、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适格(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3、约定的时间:婚前、结婚登记时或婚后4、约定的内容(1)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类型A、一般共同制: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B、部分共同制: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财产设定为夫妻共同所有C、分别财产制: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5、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1)约定高于法定(2)对内的效力:夫妻双方(3)对外的效力:第三人知道,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不知道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或妻举证)7第五章婚姻的终止一、概念婚姻的终止,又称婚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二、婚姻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