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条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第十三条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四条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第十六条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实名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2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第五章监事会的工作构架第二十条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由监事长任命。监事可专责于选举监督、财务监督、会务监督、外事监督、申诉、投诉处理等不同方面的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监事会是指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会长:王培全大连报关学校董事长监事会副会长:王易霓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监事会秘书长:孙军珍大连市中山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