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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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与法同行园区三中初一(1)班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播种行为,收获习惯;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名言堂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今日说法案例一被告陈某,男,15岁,捕前系初级中学在校学生,性格内向、封闭,因长期看侦破小说入迷,故产生试探公安人员破案能力的念头;2003年3月6日,潜入邻居谢某家中盗窃并伤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大家发言普法知识知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哪些规定?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之辍学。3、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定,给国家、社会及其本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4、严重不良行为的特点是什么?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5、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有哪些?6、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基本要求1、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2、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予以训诫。王某,刘某,张某是某市五中初一的学生,均不满14周岁,宋某,姜某,马某是该市八中初一的学生,也均不满14周岁。一天下午,刘某放学回家,路遇同班同学王某与八中学生宋某发生口角,便不分青红皂白上前为王助威,并打了起来。宋某知道自己打不过他俩,便说:“你们别逞能,有种的改天再比试比试!”,双方约定“明天下午在某公园见”。第二天下午,王、刘二人约上同学张某,宋约上姜某、马某,准时赶往公园,双方一见面,便一拥而上,互相厮打起来,殴斗中,双方人员都有轻伤。王、宋二人因小事以生口角,由争吵发展到纠集多人打群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最后责令双方学校对结伙斗殴的首要分子王某和宋某等进行批评教育。案例二问:①王某、宋某等的行为是什么行为?②王某、宋某等违反了什么法律?③王某、宋某等为什么只受到受到批评教育?归纳:王某、宋某等的行为属于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严重不良行为,他们违反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首要分子王某、宋某理应受到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又因其不满十四周岁,理应受到相应的保护,故只受到校方的批评教育。3、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小结: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虽然违法情节严重,因没有触犯刑法,故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对其行为不闻不问,任其自然,最终将会发展为犯罪。青春警戒线吃一堑,长一智情感升华作为中学生,你认为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应该怎么做呢?(请大家畅所欲言。)班主任寄语同学们,青春,是一个永远绚丽的词汇,它的灿烂令许多词汇贫血。它应永远是湛蓝的天,浓绿的草,芬芳的花,和美丽的心灵相缀而成,任何笼罩在它上空的阴霾都是不和谐的,更不必说那幕幕惨剧。青春,是一个充满梦与理想的季节,它的蓬勃朝气应将知识的圣火点燃,而绝不能触法律这条高线。因此,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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