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属性:课程学时:适用对象:授课教师:一、教材及参考书(一)基本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应松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二)参考书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二、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证据规定》、《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编绪论第二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救济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的概念、特征(一)行政法的研究对象:公共行政区分: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1)性质(2)目的(3)手段2.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组织实施的行政(二)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所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案例: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基本案情】王某是某高校二年级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一天傍晚,王某在宿舍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失,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校方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申诉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学校退还100元罚款。•此案例中,学校给予王某的罚款究竟是不是《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这个问题的解答涉及如何理解行政法的“行政”的含义。•(三)行政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目的的公益性3.合法性与裁量性4.整体性与连续性5.积极性与主动性6.对沟通与配合的注重7.接受监督性•二、行政的分类(一)按行政内容和目的: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二)按行政作用的领域:内部行政、外部行政(三)按行政的方式:权力行政、非权力行政•三、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一)概念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注意(1)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2)行政权来自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区别:行政权和行政职权行政权和行政权限(二)行政权的内容(三)行政权的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2)获得社会协助权;(3)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不受法定程序制约,如先行扣留。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体现为国家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5.不可处分性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内容、特点一、行政法的概念:三种定义方式:以调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以包含的内容为标准以多因素综合为标准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行使进行监督和对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法的内容1.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规范——行政组织法2.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规范——行政行为法(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裁判、裁决)3.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对后果进行补救的规范——行政监督与救济法(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三、行政法的特点(一)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庞大、形式多样(二)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2.行政法具有较强变动性3.行政法常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于一身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行政规章;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和协定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与特点(一)概念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别于行政管理关系)(二)分类1.按法律关系主体: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2.按适用规范的不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权的代表。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5.行政管理者的实体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管理者、行政相对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人身)(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原因称为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个方面。第五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一)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二)是宪法的实施法二、行政法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2.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行政法学的历史一、西方国家行政法学的历史1.欧洲大陆国家行政法学的开创(法、德、日)2.行政法学在英美国家的承认二、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诞生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始于清末的“赴日研习法政运动”。进入民国后,行政法被列为必修课之一。中国行政法学者开始登台执教、著书立说。我们今天使用的大部分行政法学概念在民国时期即已确立。三、中国当代行政法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期,法学教育刚刚恢复,行政法学迈出了最初的脚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尤其是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备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之后,一些重要行政法律相继出台。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一)行政权力来自法律——职权法定1.法律保留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无权涉及。《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四、五、九项内容为绝对保留事项。•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规定对流浪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进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此条例不符《立法法》的规定。2003年发生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止了该条例,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法律优先法规、规章抵触法律的,执法机关应当适用法律。推而广之,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二)行政行为服从法律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1.主体合格;2.具有职权;3.证据充足;4.程序合法。•(三)行政争议依法解决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自动纠正。拒不纠正,相对人对行为是否违法有争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1)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限期履行;(3)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国家赔偿。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和追偿责任。二、行政法的若干具体原则1.平等原则:同类情况同样处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2.比例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要达成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适当的角度来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的、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到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两者应处于适当的比例。•3.尊重先例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起码的合理程序。5.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授益行为享有利益,并基于对该行为公信力的信赖保有该利益,行政机关对该利益不得任意损害。《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条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条件:(1)信赖对象是行政行为;(2)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3)信赖是正当的、有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1)行政行为因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作出;(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信赖保护方式:(1)程序保护,即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2)存续保护,即不论现存法律状态是否合法,都维持该行政行为,或恢复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3)财产保护,即撤销、废止或改变原来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给相对人适当的经济补偿。[案例]某村28岁的吴某结婚成家后欲单过,向乡政府提出宅基地审批的申请,请求盖5间瓦房。乡政府报县政府批准,在村东南角占用四分土地批准其作为宅基地之用。吴某被许可建房后,即投入10万元人民币动工建房,5间瓦房盖至近完工时,突然接到乡政府的通知,房子停建且应拆除,理由是在其东南方10米处地下发现了一处汉墓,省文物局马上准备发掘,吴某的住宅不能再建。问:吴某在法律上应获得怎样对待?反映的行政法原理是什么?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区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公务法人、公法人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二、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一)范围: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的组织和非政府公共行政组织三大类。1.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机关的种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机构组成)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法定授权组织(1)概念、特征法定授权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特征:A.是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经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B.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C.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A.权力来源不同B.法律地位不同C.组织形态不同(3)授权的条件A.授权主体: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B.授权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C.授权对象(4)法定授权组织的类型①行政机构:A.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