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版本:创建日期:密级:文件编号:内部控制文件Internalcontroldocument更改历史版本日期更改次第更改章节编制审核批准2.4.1.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2.4.1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1.2释义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1.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2.1.1权利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2.1.2义务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内;(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4)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5)公司侵犯员工人身权利。2.2.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及时告知员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员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员工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员工依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履行中,公司不得因员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2.3员工薪酬权益保护2.3.1公司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员工薪酬。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2.3.2公司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薪酬。因不可抗力原因,公司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员工薪酬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员工薪酬,但要向员工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薪酬的,在薪酬支付日五日前与工会协商一致,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备案。2.4休息休假权益保护2.4.1公司保证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2.4.2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要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员工自愿和不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公司不得因此扣发员工工资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2.4.3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2.5社会保险权益保护2.5.1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公司必须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2.5.2公司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5.3公司必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员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时效为一年。申请时效从医疗终结之日或者评残之日起算。员工被确诊患职业病的,公司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2.5.4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2.6劳动安全健康权益保护公司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员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7集体协商权益保护公司与员工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员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员工向公司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并在员工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公司向员工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不得因员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2.8其他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2.8.1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2.8.2因公司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员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公司负举证责任。3.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益保护3.1员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禁止公司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员工的人身权利:(1)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员工劳动;(3)殴打、侮辱、体罚员工;(4)非法搜查员工的身体;(5)扣留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6)其他侵犯员工人身权利的行为。3.2员工享有依法参加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享有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司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涉及员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3.3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保障员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享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否则做出的决定无效。3.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公司员工劳动薪酬、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员工奖惩办法等设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通过员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员工福利的重大事项;(4)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修订案,听取《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5)根据需要实施民主评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6)选举、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以及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7)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3.5公司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员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4.职业教育权益保护4.1员工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4.2公司依法履行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员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4.3公司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4.4公司未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4.5公司组织和支持员工参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职业技术等级或者技术职称的评定。5.监督5.1工会对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公司拒不接受的,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报告。5.2员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1)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员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等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3)员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员工对公司侵犯其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而拒不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附则6.1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6.2本制度由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6.3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