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任何适用于公司的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以及其他立法、行政或司法解释或公告(“相关法律”)不符的,以相关法律为准。第二章公司的成立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第四条住所: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出资或许诺出资的公司注册资本。除非经股东明确书面同意,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享有追索权,无权要求投资者就公司的债务、责任以及义务进行偿还。第六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受所有相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活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执照核准为准):会务策划;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翻译服务。第八条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业务,自主经营。第九条公司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获得公司的办公地点或其他办公场所、技术或设备签订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二)为使公司有效运营,与根据相关法律或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设立的任何个人、实体或组织签署任何其他合同,包括有关提供公用事业、人员、家具、电器、设备、机器和任何其他用品的合同;(三)根据公司的需要借款或提供担保,并且按照相关法律不时提取、开具、接受、背书、签署和签发数额不受限制的汇票和其他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票据和债务凭证;(四)按照相关法律,通过对所有或部分公司财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权益,为支付前述任何款项和其孳生的任何利息提供担保;(五)从事与前述有关的业务,并从事上述规定的任何或所有事项;(六)依照相关法律,取得并维持公司及其资产必需的所有保险;(七)从事其它任何在批准的公司经营范围内,或相关法律不时允许从事的合法行为或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及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1)出资最多的股东;或(2)如果各股东的出资相同,由朱凯先生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任何一种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以传真、电传、电报或挂号航空信的方式发送至各个股东的最新的地址或联系电话号码(或股东告知公司的其他地址或联系电话号码)。该通知应指明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应包含股东会会议议事日程。股东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权可以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后缩减或放弃。如果任何一个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开始之前或者当时没有对未获得提前通知表示抗议,则应视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送达该股东。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决定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可由股东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或通信设备出席。如果任何一名股东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无法利用通信设备出席,可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一名代理人(包括其他股东)代表他出席此次会议。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具有与该股东同样的权利和权力,除非在授权书中另有规定。该代理人应根据本章程在股东会会议开始前应该向股东会的主持者提交书面授权书,并且该授权委托书应附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之后。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公司将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如果因为执行董事退休、辞职、生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者股东会将其撤换而导致该职位空缺,股东会应任命一位继任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可以同时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执行董事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执行董事签字。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审议及批准公司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法律文件的签署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制度和程序;(十一)决定与其他法人实体合资或投资于其他法人实体,或者收购其它法人实体的股权或资产:(十二)开立公司银行帐户以及聘任公司独立审计师;(十三)决定公司向银行融资、贷款;(十四)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程序或争议的和解程序;(十五)其他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可以通过决议或者委托书将前述任何权力在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和期限内委托给公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雇员行使。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实施执行董事不时授权其办理的其他所有事宜。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可指派一名财务总监。执行董事不得同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如果执行董事决定指派一名财务总监,该人选应根据财务总监与公司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受雇于公司,该劳动合同应获得执行董事的批准。在遵守该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执行董事应通过执行董事决议依据总经理的建议对财务总监进行奖惩和任免。在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中,财务总监应在总经理的监督和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执行董事可以增设其他部门或管理职位,如副总经理,并可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对这些部门负责或担任管理人员的职位。此类部门或职位的管理人员应由执行董事任命,或者,如果得到执行董事的授权,由总经理任命。第二十八条在没有任命财务总监的情况下,总经理应负责准备公司的年度预算。在任命了财务总监的情况下,财务总监应当在总经理的监督下负责准备公司的年度预算。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应在该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呈递股东会审阅,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购买设备和其他资本的支出:(二)公司资金来源以及如何使用该资金;(三)与公司办公地点相关的计划;(四)公司的资产和设备的维修、运营和维护;(五)业务计划和预算所含财政年度内公司的预计收入和支出。股东会应于递交计划和预算的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完成对该计划和预算的审阅并批准被股东会采纳的计划和预算。第二十九条公司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因监事退休、辞职、生病或丧失行为能力,股东会应委派一位继任监事。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三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就该股权的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第三十四条如果有股东死亡,其执行人、管理人、法定代表在获得资格的九十(90)天内将死者全部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认可的第三人。股权转让价格遵照市场价,如果有关各方无法同意转让价格,则由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定价。其转让价款应在其代表获得资格后三十(30)天内100%现金支付。其他股东期望在上述期限内,死者家人终止其在公司所有权益。第八章经营场地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其注册地址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其他地点开展业务,但须根据相关法律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批准或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本章程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公司从事任何项目的地理范围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公司订立的所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应与其它所需文件一起提交至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第九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的招聘、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以及执行董事不时通过的内部规章、规定和政策,由公司自主决定,不受外部的干涉。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的相关法律,确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员的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缴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确定职员的职业资格和其他资质要求以及职员的人数。第四十条总经理应就公司职员的招聘、解聘、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奖励和惩罚制定详细的规定,并将其递交执行董事批准。第四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招聘当地和外籍职员。有关雇佣中国职员的必要手续应根据相关法律在当地有关劳动和人事部门办理。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对所有职员采用聘用合同制。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与每位职员个人签署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至少必须包括下列事项:(一)合同有关各方的名称;(二)需履行的工作任务或职责以及通常的工作场所;(三)劳动合同期限(如为固定期限);(四)薪金、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六)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须根据相关法律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不影响第四十三条一般性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公司与其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份劳动合同应自签署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本章程另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各方应认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续展。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建立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