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律法规概述(PPT-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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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理赔?2010年2月6日,长春某商贸公司的一台宝来车在停放期间被盗。由于盗车者驾驶技术差,在逃跑途中将一行人撞伤后逃逸,被撞人共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事后车辆被公安部门找回。车主就被撞人的医药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上一页下一页返回思考题: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理赔呢?问题解答:首先,双方签订的是一种经济合同,同时也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案所涉及的内容不在当事人的义务范围之内;其次,车辆保险条款中在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中有如下表述:“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保险车辆被盗、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再次在第五项第八款中有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免责。上一页返回概述保险知识简介一、保险的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2、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3、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4、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5、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一节保险概述我国《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1995年6月30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10月修改,2003年1月1日实施。这次修改,是针对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而对保险业的承诺而进行的。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对《保险法》又进行了修改,2009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有四大特点:(1)更加注重被保险者的利益;(2)完善了保险经营原则;(3)保险监管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4)明确了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均属保险法。(1)保险合同关系。各类商业保险关系都是采取保险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保险合同关系是适用范围最广泛、适用类型最多的保险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保险经营的专业技术性和特有的经营机制,决定了各种保险合同的建立和履行,往往需要借助各类保险中介人实施的中介服务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为各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提供保险中介服务。(3)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关系,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人及其他各类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保险监督管理关系的存在是保险关系得以建立和实现的必要条件。(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辅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自然人不得从事保险人的业务。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作了明确的定义。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即订立合同时,他是投保人,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包含五层含义:第一,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必须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取得营业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并经过注册登记。第二,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第三,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第四,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五,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经过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在经营中,保险经纪人一般根据投保人的委托授权,并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后开展业务。保险经纪人因其过失或疏忽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四)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1.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内容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发生了保险事故;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后果;三是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四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行使索赔权)(2)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以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保险人的保密义务。保险人在其保险经营中可以获取客户的各种信息。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信息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通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事故发生后);(4)施救义务;(5)指定受益人的权利;(6)保险金请求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就是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按照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业适用于财产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的不同环节所应遵循的不同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期间应遵循保险理赔阶段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准确地告知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原因: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典型的射幸合同有保险合同、彩票等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2、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该估算和计算不能完全考虑到投保人的行为和道德风险。3、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订立保险合同之前的重大情况的说明义务——被动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故意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不退不赔退费订立时已知不得解除合同案情: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的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期间要求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银行失窃后可否得到赔偿?案情: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保险公司依法拒赔。案情: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分析: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主动说明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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