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化版)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4.跟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受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排水到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提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执行主管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