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20年X月至X月全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将进行集中换届。为做好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选优配强符合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的社区“两委”领导班子为重点,落实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基本方略,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着力提高选人质量、规范换届程序、确保风清气正,着力选出好班子、绘就好蓝图、换出好面貌,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开启X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总体要求一般按照先社区党组织,后居民委员会顺序统筹进行,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应在2020年X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政治优势和把关作用,始终掌握主导权。二是树好选人导向。明确选人标准,拓宽选人视野,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把关。三是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换届选举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法定程序。四是推进基层民主。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意识,珍惜和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有序参与选举,保障参与面,落实参与权,提高参选率。—21—五是严明换届纪律。始终坚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打击拉票贿选、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二、严格用人标准,选优配强社区“两委”班子(一)着力选优配强基层带头人围绕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对路子,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动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正风气的“三有三带”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新提名党组织书记要注重选配年富力强党员,促进队伍年轻化。拓宽选人视野,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参加竞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从本社区产生,对本社区没有合适人选的,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可从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党员干部中选派社区党组织书记,并鼓励参加换届选举。(二)进一步优化社区“两委”班子结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2000人以下的村改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一般为3至5人,2000人以上的村改居社区一般不超过7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两委”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7人,管辖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两委”班子成员一般为5至9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和工作任务由街道办事处确定,报区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大力推行社区“两委”正职“一肩挑”,鼓励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要比上届有明显提升。支持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届。进一步改善社区“两委”班子结构,注重社区“两委”成员的年轻化和知识化,进一步提高社区“两委”成员中35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比例。坚持和完善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制度,提倡将社区妇联主席依法依规选进居委员会班子,原则上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不低于1名,社区“两委”班子中女性正职和委员—22—的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三)从严把握候选人资格条件把好社区“两委”成员政治关、素质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把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选进社区“两委”班子。有下列十类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被判处管制及以上刑罚,正在执行或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到处理的;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未满的;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选举前,不作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基本属实的;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检察院列入行贿人名单的;担任社区“两委”干部期间,长期外出不能在社区正常工作,或由于身体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细化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不宜确定为候选人的“负面清单”,并指导督促社区写进选举办法,严格执行。街道党工委对社区“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预审,然后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综治、信访、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复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不符合条件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挡在竞选程序之外,切实提高人选质量。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照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执行。(四)坚持完善“先定事、后选人”机制换届选举前街道党工委要全面开展社区干部任期履职考评,公开考评结果,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把换届工作作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契机,指导各社区科—23—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任务,形成以事选人的良好导向三、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依规组织换届选举(一)做好社区党组织的换届选举(X月X日前)社区党组织是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做好社区党组织换届对整个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有示范和带动作用。要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积极做好党员大会筹备工作。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向街道党工委呈报请示;待街道党工委批复后,社区党组织及时召开委员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街道党工委批复精神,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社区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动员工作,对在家党员要逐人通知,对流动党员要通过电话联系、发公开信等方式,动员他们参加换届推荐、选举。2.认真做好候选人推荐工作。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制度,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党员、群众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考察、资格条件审查情况,由社区党组织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街道党工委审批。社区党组织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须报区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列为候选人人选,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委员候选人的差额应不低于委员职数的20%。3.严格按照程序实施选举。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党组织成员,一般要经过上届党组织报告任期内工作情况、候选人竞职演说、党员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等程序。选举投票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选举投票结束后,须当场公布投票情况,及时将选举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党员人数较多、召开党员大会确有困难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的4/5,会议有效。—24—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社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4.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党章、落实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要求,自觉遵守党员组织纪律,增强党性观念,行使好民主权利,履行好应尽义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良好的换届环境,为广大群众作出示范和表率。(二)做好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X月X日前)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对于村改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其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完成的,应按照社区居委会换届有关规定进行换届;其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应按照村民委员会换届有关规定进行换届。要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换届前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居)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当选。主任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要通过引导,确保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提倡将第一书记、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25—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2.制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指导和引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制定好本村(社区)选举办法,对选举方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职数、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流动票箱设置、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候选人人选回避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党工委审核把关后,公布实施。3.做好选民登记。(1)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通过集中办理、逐户上门等方式,逐人进行宣传动员和选民登记,确保这类人员全部参加。二是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要通过电话联系、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动员他们返乡参加换届选举,确保这类人员尽可能多地参加。三是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选民登记。四是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公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选民登记。(2)社区居民委员会选民登记: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针对居民的不同情况,做好相应工作:一是对户籍在本社区且长期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逐人宣传动员和选民登记;二是对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动员他们参—26—加换届选举;三是对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向居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的居民,要予以登记;四是对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要登记为选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选民资格确认、审核、登记和公告,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