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为了促进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其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使服务对象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意见投诉有门,并能得到满意的答复,特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检查督办科,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与咨询工作,投诉电话:z。二、受理投诉后,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详细登记备案,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随时追踪了解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三、服务对象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审批办理程序中的问题,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督办科要及时了解投诉方的意见,限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查。四、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五、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督办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六、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行政服务中心将其纳入窗口月(年)度考核和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