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类别检查要点总平面布局1、一、二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一、二级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5、高层建筑不得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时应尽快修复,确保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6、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部位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7、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平面布置1、设有儿童活动场所或电影院的,应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以上楼层。2、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宜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楼层,不应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楼层,并应与其他场所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3、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4、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5、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不得在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安全疏散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根据高层建筑内的具体业态性质进行计算和确定。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4、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5、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6、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7、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8、在每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9、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10、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11、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12、设有避难层的高层建筑,不得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用途,避难区内不得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消防设施1、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2、下列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和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5、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6、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7、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消防控制室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装修装饰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2、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消防安全责任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设计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4、同一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2、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4、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5、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6、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7、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8、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9、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10、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11、根据建筑规模、人数、使用性质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12、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高层公共建筑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统一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备注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