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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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232910法硕申建华从《犯罪与刑罚》看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随着佘祥林等案件的揭发,刑讯逼供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以及对策做浅入的分析。关键词:宗教蒙昧、功利主义、人权保障《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著作,当时贝卡里亚年仅26岁,这篇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愤怒的谴责。伏尔泰曾这样说道: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他时真感到解渴。从《犯罪与刑罚》看刑讯逼供的成因1“有罪推定”和宗教蒙昧主义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司法工作人员采取野蛮的手段,通常是将刑罚看作是对犯罪人的简单报复和对已然发生罪行的赎罪,基于有罪推定,认为对一个“犯了罪”的人提前予以打击,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必要的和正义的,可以使他更好的得到报复。然而直到今天,有罪推定的思想痼疾仍然支配着采用刑讯的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刑讯的另一个可笑的理由是:洗涤耻辱,也就是说,被法律认为可耻的人,应该用骨位脱臼来证实他的口供。”“作为一种感觉的痛苦可以洗刷纯粹作为一种道德关系的耻辱。”“一条不可动摇的教义向我们断言:人类的怯懦所招致的污点不配领教上帝的永恒怒火,而应当由一种莫名其妙的火来清除。耻辱就是一种世俗的污点,既然痛苦和火可以消除无形的精神污点,为什么刑讯中的痉挛就不能消除作为耻辱的世俗污点呢?”用施加于受害人身上的刑讯作为一种耻辱,去洗涤他可能因犯罪获得的耻辱,以听取人们的忏悔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这些旧的刑事制度的理念都是蒙昧时代遗留的产物。2人性中的功利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影响——从功利主义的视角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功利主义属于结果主义的范畴。正确的道德行为只能通过对行为结果的收益成本分析来决定。我们要通过对行为利弊的全面的分析,最终做出是否实施行为的选择。倘若利大于弊,则行为在道德上是恰当的。在刑事法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理论奠定了基础。我们所言的刑讯逼供,在现今社会主要是一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一种公务行为,属于国家暴力,而非个人复仇。这样一种“公”的性质,导致刑讯逼供获得道德上的宽宥乃至纵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刑讯逼供是通过对痛苦和放任罪恶的选择来谋求社会功利从《犯罪与刑罚》看刑讯逼供的无根据从刑罚的起源来看,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起源是社会契约。人们牺牲一部分的自由来无忧无虑的享受剩下的自由。而大家牺牲的自由的总和就是君权。他可以运用刑罚管理和保存这份自由。但是人们交出的一部分自由最终是为了保卫更大的自由,因此惩罚权是有限的。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还没有确定其犯罪之时就对之施行惩罚甚至是酷刑更是违背了社会契约,是没有根据的。从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来看,“在法官判决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应当保护所有可能的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司法暴力干涉了个案的公平正义。虽然“严禁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种硬性的政策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有暴力的存在,甚至已经上升到精神暴力阶段。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等目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值得大家深思。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我们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司法的完整和公正,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带来的法律适用不正确或适用不统一,杜绝莫须有的罪名让无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刑罚。贝卡里亚认为法官对刑法没有解释的权利,他只能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法公正判决。刑讯问题有利有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人终会自食恶果。从《犯罪与刑罚》看刑讯逼供的危害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强权的标志,因为“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实现。”第二,刑讯逼供可能折磨无辜者,因为在同样的条件下,遵守法律的人要多于触犯法律的人。第三,刑讯逼供导致了一种自己控告自己、自己痛恨自己的尴尬局面:“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第四,刑讯逼供使“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因为“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当痛苦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的时候,犯人的回答就是必然的。第五,刑讯逼供可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因为它依据的是这样一种推理:“我,法官,责任是找出这一犯罪的罪犯。你,强壮者,能抵御住痛苦,我释放你。你,软弱者,屈服了,我就给你定罪。”既然刑讯的结局体现了个人的气质、体质情况,贝卡利亚辛辣的讽刺说,这样一位“数学家”就会比一位法官做得更好,因为“数学家”会“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第六,刑讯逼供有违事实真相,因为“真相有时会从大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的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丛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察觉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对此,法国学者斯特法尼也指出:“丝毫用不着怀疑,通过酷刑拷打取得的忏悔常常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词以及收集到的证据都会使法庭走入迷途”。第七,刑讯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被告人是否还犯有控告以外的其他的罪行,但这等于是说:“你是某一罪行的犯人,那么你也有可能是其他各种罪行的犯人,这使我深感怀疑,我要用我的真相标准核实一下。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这同样是没有道理的。第八,如果为了揭发同伙,而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但是“一个指控自己的人,难道不是更容易指控他人吗?为了其他人的罪行而折磨人,难道是公正的吗?”第九,刑讯逼供并不能洗涤耻辱,因为“耻辱这种感情,既不受法律的支配,又不受理性的支配,而是受公共舆论的支配。实际上,刑讯本身就给受害人带来了一种耻辱,因而,这种方法是在用耻辱来洗涤耻辱。”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用专章论述了“拷问”问题,他说:对被告人的“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因为英国就是禁止拷问,“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便”,同时,“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刑讯逼供的对策分析刑讯逼供之所以存在如此长的时间而屡禁不止,有它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缘由,只要不能完全的客观化和固定化人们的行为,那么口供作为证据就不会消失;进而,刑讯逼供就不会得到彻底根治。所以,在现行口供仍作为证据的背景下,我们所要做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的构建,尽最大的努力遏制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首先引进沉默权制度,其次,否认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并认真贯彻落实,最后,树立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法律观念。而这些对策,并不能够独立的发挥作用,只有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结语刑讯逼供的流毒是深远的,在刑事程序中清除刑讯、实施人道,一直是贝卡利亚追求的理想。即使在今天,尽管刑讯逼供表面上被法律所禁止,但私下的各种秘密讯问和变相刑讯屡见不鲜。在岁月的淘洗下,贝卡里亚的刑法学观点流传下来,并且被后代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在针对现今社会的法制问题上,它们仍然有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我们应该积极的吸收加以运用。以上是我对《犯罪与刑罚》中刑讯逼供问题的浅薄认识,请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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