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3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3.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filedforrecor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以外并经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检查意见。3.3子项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3.4单项individualfireprotectionsystem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3.5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4一般要求4一般要求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4.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4.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4.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资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要求同第4章~第6章的规定。5验收内容5验收内容5.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5.2审查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c)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g)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h)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消防设计变更情况。5.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d)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e)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6验收评定6验收评定6.1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6.2子项评定6.2.1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子项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录A。6.2.2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B类项抽查中若发现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c)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6.2.3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b)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c)子项抽查中,A类项抽查到1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B类项抽查到1处不合格,按6.2.2的要求再抽查到1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无再抽查样本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C类项抽查到2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1处且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d)抽查的消防产品与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e)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6.3单项评定6.3.1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a)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b)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c)建筑内部装修防火;d)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e)安全疏散、消防电梯;f)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h)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i)消防电气;j)建筑灭火器;k)其他灭火设施。6.3.2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6.4综合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7局部验收7局部验收7.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7.2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a)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d)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e)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7.3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第4章~第6章的规定执行。8档案管理8档案管理8.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8.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8.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附录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种记录表见表A.1~表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