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1〕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9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我省“两基”顺利通过国家督导检查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义务教育跨越式发展。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师资短缺、配备不平衡,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差距较大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一)逐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逐步实行农村参照县镇标准、县镇参照城市标准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政策。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调整的《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编制标准》)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逐步规范。(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合理核定相应的教职工编制数额,使其结构合理。1、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建有微机室、专用多媒体教室、通用技术室、远程教育室等,每个室可增加0.5名教学辅助人员编制。2、民族中小学、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中小学,以及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每个班可增加0.5名教师编制。3、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增加1—3名职员或教师编制;在2000—3000人的,增加3—4名职员或教师编制;超过3000人的,增加4—5名职员或教师编制。4、具备一定规模的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三)适当增加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地按照《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仍不能满足下列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且县域内不存在“有编制无教职工”现象的,可以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急需的教职工编制。1、原则上每所学校(幼儿园)配备1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每增加600名学生,可增加1个校医编制。2、原则上寄宿制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男、女管理人员各1人。寄宿学生规模在300—500人的,配备3—6名管理人员;500—1000人的,配备6—8名管理人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可以增加1个编制,男、女管理人员的配比应符合寄宿生性别比例需求。3、中小学(幼儿园)应核定上浮3%—5%的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等特殊需要。4、农村教学点和规模小的农村完全小学,可按每个班1—2名教师核定编制。(四)合理核定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1.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高中学校编制标准核定。2.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按照师生比1∶2.5—1∶5.5的幅度核定。3.工读学校的教育和发展有其特殊性和多变性,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大小、实际工作需要和当地财力情况核定机构编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二、构建中小学、幼儿园编外人员管理新机制在适当增编后仍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县,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探索中小学、幼儿园编外人员管理新机制、新办法,通过面向社会招聘,及时配备学校所需保卫人员、食堂工勤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等编外人员,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建设安全、和谐校园。(一)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聘用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聘用3至5名、1000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3‰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二)学校食堂工勤人员数额由各县根据就餐学生规模合理确定。(三)中等职业学校可按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聘用有实践经验的校外兼职教师。三、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一)编制、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学生数量变化大的学校人员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县域在校学生情况、学校规模、班额大小、地理位置、生源变化趋势及教师工作量等因素,具体测算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量,并按照倾斜农村、从严从紧的原则,与同级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在编制标准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各中小学、幼儿园机构编制核定和人员调配工作,编制、教育和人社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协调办理,实行余缺互补、动态管理,既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因教职工配备不足影响教育发展的问题,又要防止因教师资源配置不合理而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发生。(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教育等部门要适时开展清理和督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编制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三)各地要根据教育发展、教学需求情况和后勤社会化程度,具体核定各校和幼儿园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按编制结构补充教职工和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四)各地要把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督查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把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幅度城市高中1∶12——1∶15初中1∶13——1∶16小学1∶19——1∶22县镇农村高中1∶12——1∶16初中1∶13——1∶19小学1∶19——1∶24幼儿园1∶6——1∶8注:1、“城市”指省会城市及省辖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区;2、“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及乡镇。主题词:教育编制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