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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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2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省厅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控制指标》。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31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停止执行。3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落址在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每公顷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250万元,落址在省级开发区内的不4得低于1800万元。(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进入标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不准单独供地。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按验收不合格论处,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5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1单位:万元∕公顷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行业代码二类(第五、六等市、县、城市辖区)三类(第七、八等市、县、城市辖区)四类(第九、十等市、县、城市辖区)五类(第十一、十二等市、县、城市辖区)六类(第十三、十四等市、县、城市辖区)七类(第十五等市、县、城市辖区)13≥1555≥1125≥780≥660≥590≥44014≥1555≥1125≥780≥660≥590≥44015≥1555≥1125≥780≥660≥590≥44016≥1555≥1125≥780≥660≥590≥44017≥1555≥1125≥780≥660≥590≥44018≥1555≥1125≥780≥660≥590≥44019≥1555≥1125≥780≥660≥590≥44020≥1245≥900≥625≥520≥470≥44021≥1450≥1055≥725≥605≥555≥44022≥1555≥1125≥780≥660≥590≥44023≥2070≥1505≥1035≥865≥780≥44024≥1555≥1125≥780≥660≥590≥44025≥2070≥1505≥1035≥865≥780≥44026≥2070≥1505≥1035≥865≥780≥44027≥3105≥2260≥1555≥1295≥1175≥44028≥3105≥2260≥1555≥1295≥1175≥44029≥2070≥1505≥1035≥865≥780≥44030≥1660≥1210≥830≥690≥625≥44031≥1245≥900≥625≥520≥470≥44032≥2485≥1815≥1245≥1035≥935≥44033≥2485≥1815≥1245≥1035≥935≥44034≥2070≥1505≥1035≥865≥780≥44035≥2485≥1815≥1245≥1035≥935≥44036≥2485≥1815≥1245≥1035≥935≥44037≥3105≥2260≥1555≥1295≥1175≥44039≥2485≥1815≥1245≥1035≥935≥44040≥3520≥2575≥1760≥1470≥1330≥44041≥2485≥1815≥1245≥1035≥935≥44042≥1245≥900≥625≥520≥470≥44043≥1245≥900≥625≥520≥470≥4406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行业分类容积率代码名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食品制造业≥1.015饮料制造业≥1.016烟草加工业≥1.O17纺织业≥0.8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21家具制造业≥O.8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药制造业≥O.7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29橡胶制品业≥O.830塑料制品业≥1.O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O.7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4金属制品业≥0.7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36专用设备制造业≥O.7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O.7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注:本表所指代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7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8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9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河南省部分)五等: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六等: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七等: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八等: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九等:漯河市源汇区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十等:鹤壁市(鹤山区淇滨区山城区)濮阳市华龙区三门峡市湖滨区许昌市魏都区十一等:济源市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太康县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区)驻马店市驿城区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新乡市凤泉区十二等:安阳县长葛市登封市邓州市巩义市辉县市林州市灵宝市孟州市沁阳市荥阳市汝州市卫辉市舞钢市项城市新密市新乡县新郑市许昌县偃师市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义马市永城市禹州市中牟县周10口市川汇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十三等: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颍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十四等:范县封丘县扶沟县固始县光山县滑县淮滨县获嘉县浚县开封县兰考县鲁山县栾川县罗山县泌阳县民权县南乐县南召县杞县确山县商城县上蔡县社旗县沈丘县渑池县桐柏县温县武陟县舞阳县西华县西峡县淅川县襄城县叶县伊川县原阳县正阳县十五等:郸城县郏县卢氏县洛宁县内黄县宁陵县平舆县汝阳县商水县嵩县睢县台前县息县夏邑县新蔡县新县宜阳县虞城县柘城县11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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