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哪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国外有哪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法值得我们借鉴?以美国为例:1、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国。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2、对网络信贷的管理。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除了在SEC登记之外,网贷平台还需要在相应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要求与SEC类似,但有些州对投资者增加一些个人财务相关标准,包括最低收入,证券投资占资产的比重上限等。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JOBS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0%,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JOBS法案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筹资者,法案明确了四点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4、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5、对比特币的管理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已高度关注。2013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y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其跻身准银行之列,但同时也受到了相应的政府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一)法律风险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缺失。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尚不完备,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进行界定,使得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走进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未来的法律政策不确定性成为平台发展的巨大潜在风险。如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我国法律在资金监管、信贷双方的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领域均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旦出现基于网络融资的诈骗、非法套现等纠纷,平台和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目前国内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试图将自身定位为向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包括收款、付款、电子资金账户等,这些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但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两者存在一定偏差。三是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其所提供的服务、创新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都将冲击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如互联网理财经营机构主要接受工商部门的日常管理,但由于互联网理财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在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目前尚无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四是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但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如2012年6月,网贷平台“淘金贷”上线,在网上发布高收益超短期借款标的,受高额利息吸引,约80名投资人先后投标,不到一周淘金贷突然关闭,负责人陈锦磊携款潜逃。又如当支付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充值后,资金从买方账户划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通常会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该段时间内实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二)信用风险如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另一方面,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信息。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以来,先后有“贝尔创投”等9家网贷平台因信用风险倒闭,投资者3400万元资金被套。(三)运营风险一是高杠杆率。P2P网贷平台中高杠杆率带来的运营风险较为突出。尽管大多数P2P网贷公司承诺“包赔本金”,却没有相应的资本约束和保证。“小额信贷之家”数据显示,小额信贷公司“温州贷”、“人人聚财”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人贷”、“拍拍贷”、“中宝投资”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而它们在2012年的交易额分别为:“温州贷”20.7亿元、“人人聚财”8.5亿元、“人人贷”3.97亿元、“拍拍贷”3.4亿元、“中宝投资”13.45亿元。规模与注册资本极不相称,一旦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将对网贷公司带来灾难性打击。二是潜藏洗钱、套现风险。与银行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用户的身份审查不够严格,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缺少有效手段,不法分子完全可以实现匿名交易。实际操作中,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如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钱”为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服务,2010年作为“快钱”内部高层的梅某勾结境外赌博集团,协助其转移高达30余亿元的赌资,快钱公司从中得到1700余万的好处。三是技术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多通过购买系统模板实现科技保障,系统维护、技术保障和应急管理投入相对不足,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差。监管启示(一)创新金融监管思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发达国家,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态度,都是影响将来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既不能安于现状,维持当前抢地盘、占山头式的野蛮生长,更不能由监管层搞过多的行政干预促进产业发展。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从金融和信息化技术融合的角度,重点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更灵活、更便利,更具创新性、风险性。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对金融市场影响不大,如果监管过度会扼杀创新,阻碍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因此,对新兴市场的监管,应着重解决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建立行业协会等有效手段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着力突出监管预见性,防止潜在风险的蔓延,并且监管能力的高低不能仅仅体现是否出现问题,更多应体现管理效率的提升。当然金融创新也必须坚决守住底线,不能违背金融以信用为本源的根本规律。二是处理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运作看,部分企业并未将业务风险防范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一定程度上存在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的现象。少数企业把经营重心放在市场营销和拓展上,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几年间P2P网贷平台倒闭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处理好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关系。我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保证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关企业的经营模式看,现代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大为淡化,混业经营趋势愈发明显,因此需要更加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层面,应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方针,通过法制化、阳光化和规范化渠道,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要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地法律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许可设立、业务运作、资金存放与汇划以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各方面实施监管。二是着力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管理来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以限定经营主体范围、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盲目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三是推进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通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并对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使相关金融业务符合宏观调控的要求。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大力发展个人信用信息评级服务市场,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一方面,要重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应严肃查处违规机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