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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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问题整改方案按照市委督导组对住建系统专项督导反馈的宣传氛围不浓,记录资料不齐全,线索处理联动不够,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实施整改,现制定整改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来源,全面排查梳理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为全市住建领域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做到全市公职人员及管理服务对象全覆盖,使人人知晓,最大范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完善工作痕迹资料管理,做到随时收集,随时整理,分类清楚有据可查。实行线索处理联动机制,做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时时跟踪,联动查处,形成震慑。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到持续跟踪问效,确保有部署有督导有落实见成效。三、工作措施1、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住建系统各单位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氛围营造,做到进门“四有”,即有《通告》、举报邮箱和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箱,有扫黑除恶标语、横幅、电子黑示屏,有扫黑除恶宣传单、公开信、承诺书,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各单位迅速整改落实到位。对管理服务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施工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及项目建设工地的宣传,要求上述单位或场所做到“五个一”,即一封公开信,一份承诺书,一个举报箱,一个《通告》,不少于一条横幅。由房产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市场站督促施工企业在办公场所落实,质安站督促项目建设工地落实,三办督促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最大范围动员广大人民积极参与,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2、规范档案资料整理。围绕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内容,传达部署至每名党员干部。完备档案资料,按照省厅下发的资料整理要求,建立“政治站位、政务官网开通举报渠道、发布通告宣传、宣传发动、制定专项方案、情况分析报告、线索总结报告、周报台账、一案一档、综合治理文件、典型案例、召开主题党日活动”等12类明细台账,编制目录,做到一案一档,会议记录有据可查,实行留痕管理。3、联动查处问题线索。按照属地摸排、属地移交的原则,主动与当地政法部门联系,建立线索移交机制。收到问题线索,迅速进行研判,属移交类的,及时以住建委小红头文件加相关附件的形式移送各地公安机关,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线索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做好送达和签收记录,强化行业管理、严肃查处的同时,实行和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联动,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对立案问题进行查处。属行业治乱的,启动住建系统内部协调联动机制,要求企业停工整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每条线索都有结果,并将处理结果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形成震慑,净化住建领域市场秩序,增加老百姓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本着“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和“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的原则,建立“领导包保制、督查制、研判制、暗访制、责任追究制、考核制”机制。领导包保制,即按领导分工,对分管的单位、项目进行分片包保,确保对分管领域扫黑除恶线索摸排到位。督查制,即,实行一季一督查,由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工作专班人员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及委属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督查一次,并下发督查通报。研判制,即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组织专班人员进行研判,确定是否移交。暗访制,即实行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各企宣传动员、线索摸排情况进行暗访。责任追究制,即对履责不到位、工作不力、不配合查处、失职夫察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实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考核制,即半年一小结,年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扫黑除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完成,市住建委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工作专班,由一把手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研究扫黑除恶工作措施,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专班人员由委办公室、法规科、项目办、城建科、村镇科、建管科和市房管局、园林局、市场站、市政处、排水处等相关部门联络员组成。工作专班由建管科牵头,负责住建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日常工作,定期向市扫黑办报告有关情况。2.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要求,督促各单位压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工作开展到边到底,不留死角。3.严肃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线索摸排不力、指导督导(直属单位和行业领域)不到位、配合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情况报送不及时导致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对相关地区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按照失职、渎职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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