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和几个基本原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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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和几个基本原则二、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三、犯罪四、刑罚第五讲刑法第五讲刑法内容结构图刑法概念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刑罚概念两个基本原则内容、形式、功能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特征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概念种类:主刑、附加刑具体运用:累犯、自首、缓刑、假释、减刑(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刑法的内容:犯罪和刑罚与其它法律的联系和区别第五讲刑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2、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广义——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第五讲刑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3、刑法的功能(1)规制功能:即约束公民行为的功能。(2)保护功能: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3)保障功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第五讲刑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二)刑法的几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取消类推)(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量刑。第五讲刑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2)意义:—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是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有利于人权保障。第五讲刑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罪刑法定2、罪刑相当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五讲刑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二、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含义: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第五讲刑法(一)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解释两个概念:一是国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水和驻外的使领馆,以及航空器、船舶。二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只要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一项在我国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空间效力1、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但也有特殊对待的情况。特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变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空间效力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一般外国人适用我国刑法。(3)依国际条约对我国刑法的适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及其配偶、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空间效力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国际犯罪:如,劫持民用航空器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等),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这些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依规定行使管辖权。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空间效力3、中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2)其他公民——适用,但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空间效力4、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适用的条件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的法律也追究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空间效力(二)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公布之日公布一段时间后2、失效时间立法机关宣布废止新法代替旧法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时间效力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指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新刑法对过去的行为不适用,该刑法就没有溯及力,反之,则具有溯及力。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五讲刑法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二)时间效力三、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第五讲刑法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是违法行为。(3)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具有应受刑法性。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一)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1、犯罪的客体犯罪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国家、社会个人利益。注:犯罪对象不等于犯罪客体。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义务前提)法定义务职业义务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为自己设定的义务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3、犯罪主体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满14岁不满16岁)完全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1)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几种罪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负)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负,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主体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2)单位犯罪特征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决定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犯罪主体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2)种类犯罪故意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方面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方面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对犯罪结果的态度不同,前者是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后者根本不希望结果发生。—负刑事责任的条件不同,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负的刑事责任不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较轻。主观方面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二)犯罪构成(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1、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2)条件—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即保护的是合法利益。保护非法利益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卫挑拨。国家、公共、本人、他人正当防卫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指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本人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争论:对无行为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采取任何防卫措施,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2、紧急避险(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2)条件—保护和牺牲的都是合法利益。—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一是,危险已经发生;二是,危险未结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保护的利益要大于牺牲的利益。紧急避险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1、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2、适用的条件不同只要有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3、危险的来源不同4、对限度的要求不同第五讲刑法三、犯罪——(三)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一)刑罚的概念1、刑罚是犯罪的结果。2、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由法律明确规定。3、刑罚的适用只能由法院决定。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一)概念(二)刑罚的种类1、主刑主刑是刑罚的基本方法,只能单独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1)管制特点最轻的刑罚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主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2)拘役特点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刑期较短就近执行注意:拘役与拘留的区别。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为1年。主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3)有期徒刑:特点:适用最广泛的一种主刑。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20年。(4)无期徒刑主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5)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式是枪决或其它方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主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主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2、附加刑可附加于主刑后适用,也可单独使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可同时适用。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1)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注:罚金与罚款的不同。附加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2)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地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加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3)剥夺政治权利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刑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适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期限单独适用的: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的:同主刑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执行单独适用的: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处管制附加的:与主刑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的:与主刑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二)种类(三)刑罚的具体运用1、累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后罪应判何种刑罚,都是累犯。累犯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2、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自首适用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包括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2)自首的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自首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3、数罪并罚(1)概念犯罪分子在判决前或判决宣告后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数罪分别量刑后,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五讲刑法四、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2)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但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吸收原则: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数罪并罚第五讲刑法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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