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出台背景二、《补充要求》条文解释三、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建议出台背景一、出台本补充要求主要依据的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2015]2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号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出台背景目前已制定补充要求的行业:1.食品检验机构2.司法鉴定机构3.医疗器械检验机构4.机动车检测机构5.食品复检机构6.生态环境监测机构7.电器检测机构8.工程监测机构9.雷电防护检测机构出台背景机构:明确责任落实(35号文第1112条),保证独立、公正、诚信。人员:要求机构的能力和人员的匹配情况,对技术负贵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的环境监测基础与经验提出要求、加强环境监測人员的受教育背景、技术能力确认要求。场所环境:强调采样、现场监测场所设施和场地条件应满足监测方法、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场所应进行合理分区。配备与监测活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标识。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予以监控和记录。设备设施:正确配备监测工作所需设备,包括采样、样品运输。现场监測或采样设备的配置数量需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现场监测设备加强核查。现场监测的仪器设备应具备原始监測数据存储和输出功能。管理体系运行:不能二次分包、记录信息的完整性、方法验证、确认的有效性、现场采样控制、环境样品保存的时效性、质量控制全面性、监测报告结果判定、档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检测[2018]24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瀏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三条管理体系第二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第十四条文件管理第三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定义第十五条分包第四条机构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条记录第五条机构的责任第十七条方法验证和方法确认第六条人员配备第十八条数据信息管理第七条技术负责人第二十条样品处置第八条授权签字人第二十一条结果有效性(质控)第九条质量负责人第二十二条报告第十条人员要求第二十三条档案第十一条场所环境第十二条设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坏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条文解释】适用范围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特点,对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出补充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本补充要求。•重要环节:现场监测、采样、样品保存、方法验证等•本补充要求要纳入《质量手册》的“编制依据”中,说明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按照通用要求+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建立。并具有可操作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条文解释】生态环境监测定义•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类别主要有: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要点说明1目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涉及的监测类别主要有十三大类,机构审请的检测类别包含上述类别之一(但不限于),即可认为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要点说明2本补充要求所涉及的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类别,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废水。生态环境监测可能会涉及使用其他行业标准,如水源水和地下水的检测会使用《生活饮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但由于该标准应用于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检测类别,仍属于环境监测领域。•要点说明3本补充要求不包括煤质、室内空气及辐射环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农产品、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类别的检测。其中,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实施通用要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足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的方式进行评审。第二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要点说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条文解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定义•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关别范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測(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通用要求与补充要求的基础上,才能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报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解释】机构的基本要求•本条款是对机构的最基本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信监測的承诺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加以体现。•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中,对应于RB/T214的4.1.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识别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第四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条文解释】机构的责任•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承诺”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条文解释】机构的责任(第五条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上述问题发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文)•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文(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删除、修改、增加干抗监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抗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遇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则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文•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活劢,凭空编造虚假监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ー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皆代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隞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七)末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八)其他涉嫌伪造临测数据的情形。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15%。【条文解释】人员配备从事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重点的强调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1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条文解释】人员配备(第六条续)•2.监测人员是指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处理入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总称。以下情况视为同等能力: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b)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c)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d)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可以不连续。纳入《质量手册》的“人员/岗位任职条件”中,对应于RB/T214的4.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条文解释】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大气、海洋、核工程等,应根据实验室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