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心理问题报告制度暨责任追究制度1、心理委员报告制度每个班级和社团设立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班主任和心理咨询室。2、班主任、社团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制度班主任要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等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学校汇报本班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心理咨询室。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心理咨询室报告。3、学生寝室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报告制度本班每个学生寝室设立一名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建议由寝室长负责),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寝室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寝室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辅导员和系心理咨询室。发现问题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咨询室报告。4、年级危机学生干预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同时,每月收集各班级、各社团报表后填写一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5、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三)系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