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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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速发展,国际投资,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的日益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开放程度大大加快,外国资本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呈现出继续增长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跨国并购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异化,而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在逐步增强中,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多漏洞,这就给国外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以把柄,致使我国国内企业长期处于知识产权重压之下。本文通过对“达娃之争”的案例分析,来揭露跨国并购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警示企业家在跨国并购中应注意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市场被跨国企业打开,国内企业为了利用外方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引进外国资本。而基于利益的考虑,外国资本通常也会欣然接受国内的邀请。因为跨国并购方式可以使外国企业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并占有市场份额,并购有效地降低了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和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能够充分利用了经验曲线效应。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发展时,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各种资产,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经验,以及包括企业在技术、市场、专利、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特长,也包括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在以上各方面、各分部之间实现共享或取长补短,实现互补效应。同时能够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相关经营资源和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是企业借以躲避政治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跨国并购都是很成功的,近年来,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并购纠纷问题在跨国并购中已是屡见不鲜的了。“达娃”的企业商标之争可谓是备受瞩目。达能集团收购香港百富勤公司股份而成为娃哈哈合资公司控股人的先后,其还相继收购了武汉东西湖啤酒、广东乐百氏、上海梅林正广和等国内企业的绝大多数股权。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合资之时,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就坚持中方的经营控制权,坚持合资企业必须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与品牌,坚持合资不合品牌。但是,由于合资时签下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后来《商标许可协议》在“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约定问题上的疏漏或者模糊,使达能集团得以启动其仲裁与诉讼攻势,先要挟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遭受娃哈哈集团的阻击和反击后,又在国内外先后提起了以娃哈哈集团和宗庆后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的多次仲裁和诉讼,给娃哈哈集团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首先,“达娃”的仲裁和诉讼争端中,最明显的表现即在“娃哈哈”商标权的归属及其使用中,其中涉及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和1999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阴阳合同”的效力。根据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并未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因此,达能集团并不享有商标权,而二者在合同谈判上的漏洞,给了达能集团借助娃哈哈合资公司提起一系列诉讼的借口。达能在华并购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有关法律,并已对多家并购品牌造成严重伤害;继补偿性退出光明乳业之后,达能应尽快调整中国的战略布局,马上终止对娃哈哈的恶意并购。这主要依据:1、著名品牌纳入国家经济安全管理是国际通例。著名品牌不仅涉及民族情感,而且被视为国家战略资源,越是经济强大、产业悠久的发达国家,对著名品牌并购引发的社会冲突越强烈。反之,落后国家的企业没有品牌基础,民族情感很难为此聚焦。2、我国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基于国际通例,我国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3、达能的三大行为违背中国国家经济安全。自1992年以来,达能公司置国际商业规则与中国法律于不顾,不合常理地对中国饮料行业的著名品牌公司股权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撒网式收购,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第一,通吃同一行业的绝大多数著名品牌的股权,无视中国民众的民族品牌感情,先后收购中国饮料行业最知名的七大品牌。其二,设置法律陷阱取得娃哈哈合资企业控股权,不惜以诉讼国家商标局来违法抢夺娃哈哈著名品牌的商标权。1996年娃哈哈合资公司由三方构成,合资后建立的董事会安排有着较为合理的制衡机制。但是,由于达能设置法律陷阱,并在转让取得百富勤股权时,不与娃哈哈方面协商通气,构成了敌意控股我国著名品牌公司的行为,由此埋下了破坏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种子。在娃哈哈的驰名商标的争夺战上,达能亚洲不仅在十年前用“阴阳合同”搞变相转让,对抗国家商标管理。而今,达能亚洲在违法状态经营数年之久,坚持违法抢夺中国驰名商标—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并在国家工商局发出函件表明态度后,不惜以诉讼国家商标局来抢夺娃哈哈的著名品牌商标权。其三,不顾利益冲突进行同业竞争企业的并购,忽视乐百氏等被收购企业的运营管理,损毁中国著名品牌的市场能力与市场价值。通过“达娃之争”的案例分析,国内企业在引进资金进行中外合资之时,首先要坚定自己的立场,坚持合资不合品牌,籍此保护自主品牌。其二,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增强企业对于外国资本的消化和控制功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使用,警惕任何名义尤其是知识产权名义下的恶性跨国并购,防止我国国内企业资产的流失。其三,在遇到跨国并购尤其是恶意跨国并购之时,国内企业更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到底。无独有偶,2012年爆出的“iPad商标侵权案”可谓是令人唏嘘不已。在这个案件当中,值得总结的问题其实是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上的疏漏。如果苹果公司做好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应知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持有人是深圳唯冠,而不是唯冠台北公司。虽然杨荣山是唯冠集团的CEO,同时也是集团所有下属公司的CEO,但是唯冠台北公司与深圳唯冠从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的企业,杨荣山只在唯冠台北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加盖了其印章。正是苹果公司自身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上的失误才导致了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的商标权纠纷的发生。对于跨国企业或者是正处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企业而言,制定完善的商标战略和进行详尽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全球商标注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如果打算推出的商标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被抢先注册,那么进行商标收购在很多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在进行商标收购之前,应当围绕拟收购商标进行详尽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收购方在收购之前必须要掌握该商标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商标权利归属、商标权利瑕疵情况、商标证的注册信息、商标的历次转让情况、商标有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近似商标情况等。而知识产权调查应注意的事项又如下几点:第一,要注意跨国收购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各国往往根据本国法律给予在本国注册登记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排他性保护。各国的立法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归属、有效期、转让、出口、交易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必须首先了解该作为收购标的的知识产权所在地的法律环境。如果脱离本地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进行尽职调查,必然得出错误的尽职调查结论。第二,要调查收购对象的权力归属。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复杂,包括申请人、专有权人、被许可人、共有人、质押权利人等。识别清楚具体的权利主体类型,有助于识别该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内容、范围、期限等方面的具体界限。而且,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也是确定交易相对方的前提。如果与无权处分方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或者许可协议,必然导致收购目的的落空,直接导致协议无效或者不具有约束力。第三,要看收购对象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譬如是否存在专利质押、企业被法院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况。第四,要看收购对象的期限和内容。知识产权期限、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均有一定的年限限制。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明确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剩余年限、是否可以申请续展延长保护期限。另外,知识产权的内容同样是尽职调查中不可或缺的事项。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一般仅在注册类别和相似类别获得保护,除非达到驰名的程度才可能获得跨类保护。对于专利权而言,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内容专利是否是收购方所期待获得的技术方案专利权,是否是涵盖了出让方实际经营中的核心技术,是否符合专利三性从而具有稳定性等问题。第五,要考虑知识产权权力是否有权属纠纷存在。在进行企业并购的时候,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和分析是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当对目标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是否依赖其它在先专利进行分析,这些在先专利有没有在投资公司或者收购公司的目标市场所在国家进行了申请,以及这些在先专利的期限还有多长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核查、分析与评估,从而更好地规避侵权的风险。第六,要看知识产权类资产的交割和过渡安排。在资产收购的交易中,知识产权类资产的移交和转让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知识产权律师和企业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以将知识产权类的资产分门另类,制作移交清单,并且针对具体的产权类型确定不同的移交方式、负责单位、移交时间。“iPad商标侵权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作为世界巨头的苹果公司却在如此不起眼的商标收购上栽了大跟头,不得不引起国内企业的深思:在当前跨国并购风起云涌的背景下,无论是国外企业并购国内企业抑或中国企业走出去并购境外企业,还是跨国知识产权定向收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都应是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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