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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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案例分析题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勺扣除费用,适用30%勺税率,贝U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30000X(1-20%)X30%-2000=5200元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勺税率,则张先生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3000-800)X20%10=4400元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案例分析题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X7年3月,B机构就20X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勺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000X25%=250(万元)。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分析】如果通过税务规划,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与常设机构B没有实际联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则规划后所得税为:(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50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500X7%=35(万元);(2)利息所得45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450X7%=31.5(万元);(3)股息所得20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预提所得税为200X5%=10(万元);(4)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以上所得税合计76.5万元,比规划前少173.5万元。案例二:总分机构的税收筹划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的经营情况预测如下: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lO万元、30万元、80万元。问题:试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将乙公司设立成哪种组织形式更合适?【分析】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l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第(3)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3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一年、第二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100—1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第(4)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4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以上分析表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宜采用分公司形式。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151030805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150185210230280105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37.546.2552.557.570263.75乙公司为乙公司应纳税额000013.7513.75子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050505063.75263.75经营情况表(一)单位:万元表1年份第一年笫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2040608021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215220240260280121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3.7555606570303.75乙公司为乙公司应纳税额3.75510152053.75子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3.7555606570303.75经营情况表(二)单位:万元表2表3经营情况表(三)单位:万元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笫三年笫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3010015020037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2040608021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35-109521028058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23.7552.570146.25乙公司为乙公司应纳税额3.75510152053.75子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额3.7551552.570146.25案例三:新力集团是甲地一家大中型企业,以往年度每年盈利1000万元,2017年根据市场需求,在乙地准备新设立A分支机构,从事生物制药高科技项目投资,但项目投资前两年(2017年和2018年)由于投入较大,估计年亏损可能为400万元,2019年可能扭亏为盈,以后各年年盈利逐年增加,2020年为300万元;2021年为500万元。新力集团该如何设立分支机构才能节税?【分析】显然,如果新力集团在2017年就将A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则在2017年、2018两年中,一方面新设A子公司账面有数额巨大的亏损;另一方面新力集团还须就每年1000万元缴纳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此时如将A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其每年亏损400万元可抵减企业利润,使其减少所得税缴纳但是,如2019年以后,A分支机构仍然保持分公司的身份,与新力集团汇总进行财务核算,则可能因为A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占集团全部销售收入、全部研发爱费用的比例达不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此时,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笫三年笫四年笫五年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3010015020037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151030805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100-45014528042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036.2570106.25乙公司为乙公司应纳税额000013.7513.75子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537.563.75106.25经营情况表(四)单位:万元表4100万元。如及时将A分公司转换为A子公司,使其成为独立法人,并争取得到税务机关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2020年可节税30万元[300X(25%—15%)];2021年可节税50万元[500X(25%—15%)]。案例四:企业机构设立的税收筹划李某与其两位朋友打算合开一家食品店,预计20X8年盈利360000元,三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问题:食品店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哪种形式将会使得收负担较轻呢?【分析】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应纳货物和劳务税相同,故方案选择时暂不考虑其影响。1.采取合伙制假如李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业利润平分,三位合伙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每人应税所得额为126,000元,即:(360,000+4,000X12X3—3,500X12X3)/3=126,000元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26,000X35%—14,750=29,350元三位合伙人共计应纳税额为:29,350X3=88,050元2.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0,000X50%X20%=36000元税后净利润=360,000—36000=324000元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则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三位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24000X20%=64800元三位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X3%-0]X12X3=540(元)共计负担所得税税款为:36000+64800+540=101340(元)由以上计算得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比采用合伙制形式多负担税款为:101340—88,050=13290(元)因此,仅从税收的角度,该食品店采用合伙制税负较轻。案例五:甲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以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60万元,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9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100万及以下。答案解析:20X8年度的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从而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另外,将大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达到适用低税率的目的。方案一:维持原状。应纳企业所得税=120X25%=30(万兀)方案二:将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A和B。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X20%=12(万兀)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X20%=12(万兀)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2+12=24(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30万-24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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