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心理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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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心理学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模块一:疲劳驾驶案例一:2011年2月6日晚8时30分,从广东往重庆的粤JS9830小型客车在南丹县国道210线上,与对面驶来的贵AT0888大型普通客车剧烈碰撞,造成小客车上乘客5人死亡、2人受伤。该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小客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越线占道行驶,且驾驶员疲劳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客车驾驶员遇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案例二:2011年11月29日,G65线包茂高速公路上行线发生一起五车连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幸无人员受伤。但连撞事故致使该段行车道暂时封闭,五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据悉,重型半挂车赣L2***7驾驶员谢某因未与前方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长时间开车,视觉疲劳酿成事故致使五车连撞,造成交通暂时性堵塞,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例三: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40分,高速交警总队郑州巩义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连霍高速公路617KM南半幅发生翻车事故,一辆满载牛奶的半挂车翻在了高速公路下面。该车司机刘某由于过度疲劳驾驶致使车辆撞上护栏后侧翻,车辆翻下高速时,刘某尚未完全清醒。案例四:2010年10月1日早上7点50分左右,在京津高速108公里处,12辆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京津高速为此堵车近一个小时。事故发生原因除了当天早上有薄雾之外,疑有司机连夜赶路导致疲劳驾驶。据120急救人员介绍,“十一”黄金周前五天,车祸成为呼叫120的“最大户”,日均近40起车祸,比平日车祸量多出近三成,市内、国道、高速均有发生,其中,大部分车祸的原因都是司机疲劳驾驶。案例五:2010年6月16日10时30分,清远市阳山县省道S260线28KM+360M处发生一起大货车与大客车迎面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28人受伤。案例六:2010年7月10日3时10分,京港澳高速公路清远段北行方向2039KM+300M处发生一起拖挂车、小轿车、拖挂车、小型面包车和大型货车等5车连续追尾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轿车上6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案例七:2010年7月10日20时30分,惠州市广惠高速公路75KM+100M处发生一起大客车驶出路外翻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案例八:2011年5月22日,一辆牌照为渝APP769的轿车由重庆往武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711千米+590米处时,其车辆右前部先后与右侧桥栏杆、大湾隧道入口右侧反光交通标志发生接触,造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案例九:2011年9月19日,因连续疲劳驾驶48个小时,31岁的司机李某在工作途中猝死。李某的父母、妻女一纸诉状将引发死者“过劳死”的雇主、运输公司及送货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85万余元赔偿金。案例十:2007年5月7日凌晨在贵州省黔西县境内贵毕公路上一辆从浙江省金华市开来的双层巴士在上坡时冲出左行车道前面的波形防护栏后,翻到斜高137米的路坎下。翻车造成21人死亡25人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后得出结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疲劳驾驶。总结:以上案例均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的压力也随之陡增。为了生活,为了多挣钱,许多以开车谋生的驾驶员往往会没日没夜的开车,从而往往会导致疲劳驾驶。疲劳驾驶是指由于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引起驾驶能力的失调。我想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疲劳的感觉,疲劳会让我们感到没精神,思维混乱、胡思乱想,甚至会心情烦躁,往往会因为一点小事而发脾气,而心情不好对于驾驶来说绝对是不安全的。疲劳驾驶对行车安全影响极大,它会使驾驶员的反应时间增长,动作准确度下降、判断失误,致使交通事故增多。造成疲劳驾驶的原因包括生活中的因素、工作中的因素和驾驶员自身条件因素。生活和工作中的因素就是前面所说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驾驶员自身条件因素则可以包括身体健康因素和心情,所以,正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我们更要好好爱惜自己的身体,保持良好的心情,这样才能够在驾驶的过程中确保一路顺风模块二:酒后驾车案例一:2011年4月26日9时,家住黑山县某村的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沿一条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一转弯处与李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江某受伤,搭乘江某摩托车的乘车人战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战某系严重胸脏器损伤致死。在查处该案件过程中,民警发现此次交通事故,为江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违章行驶所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拖拉机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检测,江某每100克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3.67毫克。江某不仅因酒驾自己受了轻伤,还被法院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例二:2011年5月10日18时,家住黑山县某村的于某酒后驾驶一辆假牌二轮摩托车沿C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致县城西1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厢式货车相撞,于某连人带车被撞出10米之外。经黑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于某系酒后违章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某无责任。经检测于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2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某伤后被家人送医院救治,7天后伤愈出院。案例三:2011年5月21日18时,家住黑山县某村的杨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在一条乡村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酒力发作,三轮车驶入右侧路边,与停在此处的一辆货车追尾相撞,杨某与所驾三轮车一起翻滚进路沟之中,致杨某脸部、臂部、腿部多处受伤,幸好只伤及皮肉。案发后,杨某被亲友送医院救治。期间,因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了检验,结果杨某每100毫克血液中含乙醇149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例四:2010年7月21日23时许,青海西宁市驾驶员秦某酒后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沿着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英汇宾馆”门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朱某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去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马某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微型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海湖立交桥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闫某、王某撞倒后逃离现场,致闫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案例五:2011年1月13日晚上,海口市滨海大道西延线西海井线51号电杆路段,当事人李某月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经送检李朝月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96mg/100ml),驾驶已报废的假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胡某均从西往东沿滨海大道行驶;当事人梁某水驾驶琼A174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钢筋从东向西沿滨海大道行驶。20时21分两车行至滨海大道西延线西海井线51号电线杆路段,李某月驾驶的摩托车突然碰撞上路中间的隔离墩后摩托车偏向北侧路面,导致摩托车的前部与相对方向梁某水驾驶的牵引车右前部位发生相碰撞后,摩托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北侧的路面上,造成李某月当场死亡,胡某均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及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六:2011年1月5日2时10分许,海口市南沙路中石化南航加油站门前,当事人李某醉酒后驾驶琼AW977X号轿车沿南沙路第一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该路中石化南航加油站门前时,适遇行人吴某兴、梁某清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李某发现时向右侧躲闪不及,导致该车碰撞到两名行人及由王娟驾驶的琼A46671号轿车(在第二车道内行驶),造成吴某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七:2011年1月18日20时30分,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桥西侧,当事人李某召驾驶豫AG959X号重型罐式货车,从滨江路帝景工地出来驶入椰海大道左转弯,适遇吴某发醉酒驾驶琼AA364X号轿车,沿着椰海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因李某召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使该车左前角与琼AA364X号轿车前部位相碰撞,造成吴某发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八:2010年3月17日21时20分许,海口市长堤路和平桥出口路段,当事人吴某醉酒(113mg/100ml)驾驶琼C3BK9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在第一车道内,至和平桥出口路段,适遇欧某弟骑自行车同向在第一车道内行驶而至,吴某发现欧某弟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琼C3BK99号车的前左侧碰撞到欧某弟的自行车右后侧,造成欧某弟摔倒后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九:2011年1月15日14时50许,海口市云定线6km+500m路段,当事人吴某介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琼CHD61X号两轮摩托车,后载黄某权(两人均未戴头盔),沿云定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该线6km+500m没有中心线路段,因偏占道路几何中心线左侧路面行驶,与相对方向由当事人吴某彪驾驶的琼A2329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吴某介、黄某权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例十:2010年11月13日3时15分许,当事人肖某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乙醇浓度未123mg/100ml)驾驶琼AW098X号小轿车(副驾驶位上乘坐肖某壮)沿龙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昆桥交叉路口,由于闯红灯行驶,发现行人吴某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肖某芹向左打方向避让的同时,导致该车前保险杆碰撞吴某左侧身体,该车继续往前行驶,再次碰撞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琼A8801X号小轿车,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总结:以上案例均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饮酒会改变驾驶员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改变驾驶员的体质状态。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人饮酒后酒精会迅速吸收溶于血液并传变全身,产生中枢神经活动迟钝、大脑皮层麻痹、判断力低下、手脚不灵活、心跳加速、操纵失控等反应。驾驶员在饮酒后往往会产生兴奋感,一旦在这个时候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会产生一种天不怕地不怕的的感觉,驾驶员的自控能力和反应速率都会降低。酒精就如同麻醉剂一般麻醉驾驶员的大脑,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还没有发觉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来防止酒后驾车,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驾驶员和行人惨死在酒后驾车的事故中,从而也折射出驾驶员对法律观念的淡薄,换句话说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所以,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做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我想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地降低,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家人,开始行动吧!模块三:超速行驶案例一:2010年11月17日下午,吴卓驾驶湘B8WZ86小型轿车沿S211线从株洲县渌口镇往株洲市方向行驶,14时33分许,当车行驶至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路段时,因吴卓驾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70km/h,实际车速115km/h),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而侧滑至道路左侧后冲出路面,在撞倒道路边标牌后车辆翻滚的过程中,湘B8WZ86车又撞压停在道路边湘BD2490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员彭吉荣和站在彭吉荣旁边的袁艳红,造成袁艳红当场死亡、彭吉荣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湘B8WZ86驾驶员吴卓、乘员陈双两人受伤以及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二:2005年1月8日凌晨2时27分,一辆载有30名旅客的大客车,由连平县忠信镇往和平县方向行驶,途经连平县绣缎镇与和平县合水收费站交界处(省道S230线60km+200m处)时,由于客车超速和越线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空载大客车正面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损坏,7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15人轻伤,后又有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案例三:2002年11月15日早6时许,山东平邑县一辆中巴客车,行至省道106线流峪镇车庄村路段处停车上人时,为与另一辆客车抢拉乘客,竟然不顾危险,驾车超速行驶并违法超车,结果撞到对行的一辆大客车上,驾驶员当场死亡,车内7名乘客2死5伤。正常对行的大客车驾驶员也被撞成重伤昏迷,乘务员被撞伤。案例四:2010年9月8日23时20分,徐某驾车在威海市区新威路由北向南行驶,周某驾车在徐某前方同向行驶,两车行至尚城国际附近时,周某驱车变道,徐某驾驶的轿车制动不及与前方周某车辆发生追尾,造成徐某及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两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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