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反垄断法律制度垄断的概念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垄断的分类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独占垄断:相关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行排他性控制。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在竞争。但是这几家企业之间主导了经济态势。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垄断的分类2.依据垄断的主体和成因,可分为:经济垄断:实施经济垄断行为的主体是市场主体。行政垄断:或称行政性垄断、政府垄断,实施此类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主体: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组织。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结果: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具有违法性。反垄断法的历史美国: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之害的法律》(《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威勒—李法》日本: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英国:1948年《垄断和限制性行为调查和管制法》德国: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反垄断法的历史我国: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反垄断法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与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反限制竞争行为法是同一概念。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商品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参考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一、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其所销售商品的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超过平均利润水平的行为。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其所购买商品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平均利润水平的行为。二、掠夺性定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掠夺性定价中的正当理由:1.降价处理鲜活产品、季节性产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三、拒绝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1.交易相对方会对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或者替代商品或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四、独家交易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水。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五、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表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其他交易条件。六、差别待遇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违法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构成主体:经营者、行业协会行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五条协议:由经营者之间就排除、限制竞争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包括双方形成的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决定:行业协会促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协同行为:指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主观目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客观效果:主观故意+行为已经或足以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应二、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AB横向垄断协议概念:指在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上海日进电气有限公司诉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等垄断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指处于同一经济层次、不同品牌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娄丙林诉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纠纷案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水产批发协会成立,登记有31名单位会员。水产批发协会向其会员发放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其中“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是由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大洋路海鲜批发市场、四季青海鲜批发市场、东郊市场、岳各庄市场经销海鲜产品的经销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奖罚规定”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查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奖励给举报者5000元”,第二条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10000元,奖励给举报者5000元”。该手册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扇贝。三家药企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上只有3家生产。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万余元。调查发现,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3家企业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三家企业均以工厂搬迁、环保压力等理由拒绝向片剂生产企业供货。2013年至2014年,当事人共向下游16家片剂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2014年10月以后,当事人陆续停止对外正常供货,生产的原料药仅供自用,大部分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原料药而被迫停产。调取的片剂销售数据显示,2014年12月至今,3家企业销售的艾司唑仑片价格均出现大幅上涨,且涨价时机高度一致,证明联合涨价的价格垄断协议得到了实质性实施。以3家企业都生产的1mg*20片规格的艾司唑仑片为例,2015年至今,华中药业出厂价上涨超过3倍,山东信谊上涨近2倍,常州四药上涨1.6倍,3家企业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格涨至约1毛/片。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201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奶粉反垄断调查结果,合生元、雅培、多美滋等6家乳粉

1 / 8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