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我们受福海市紫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提起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控王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针对本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一、被告人王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强根据在网上搜索到的租房信息,假借租房名义进入福海市紫云区新湾小区3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内,对暂时借住在屋内的王晓蒙(该房主朋友)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抢走王晓蒙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小米手机一部及现金1000元。其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其行为成立抢劫罪。二、被告人王强具有“入户抢劫”的法定情节,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第一项便为入户抢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出台的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成立入户抢劫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第二,住所被认定为户要同时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第三,暴力、胁迫行为要发生在户内。本案中,被告人王强为实施盗窃犯罪,假借租房的名义进入案发房屋,其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被告人王强实施抢劫行为的地点是紫云区新湾小区3号楼1单元101号房内,系民用住宅,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应当被认定为户;被告人王强在该房屋内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其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三、我们从本案中应该吸取的教训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在获取财富时都应该采用正当、合法的方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取得报酬。正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沉迷不良嗜好、好逸恶劳、见财起意、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被告人王强因为自己的不良嗜好而欠下外债,面对困境其没有采用合法的方式反而通过强取豪夺获取财富、犯下罪行。这样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社会造成了危害,同时也给他本人和家庭带来痛苦。从中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当我们遇到经济困境时,应当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来获取财富、摆脱困境,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有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人生。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检察员1检察员2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