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首语时间过得真快,时光老人的大手仿佛在一夜之间就把日历翻到了2004年的6月.这些日子来,新老会员和打工妹之家的工作人员一起办活动、搞讲座、做调查、同学习,风吹、日晒、雨淋,我们共同精心打理着自己的家――打工妹之家。为了让更多的打工妹感受到家的温暖,更为了生活范围较小的家政服务员有一个自由活动、学习的空间,我们将于6月份成立一个“家政服务员互助小组”,为在京从事家政工作的姐妹们搭建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桥梁,让姐妹们感到自己并不是那么孤单,社会上还有好多人在关心着她们。炎热的夏季已经来临,但为了更多地了解在京打工姐妹的生存状况,我们将不畏烈日的暴晒,在7―9月份和会员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一道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打工姐妹们做大量的问卷调查、访谈等。10月份,我们将召开第三届“非正规就业全国打工妹权益研讨会”。在此之前,打工妹之家召开过两次打工妹权益方面的研讨会。首届是1999年6月召开的关于打工妹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探讨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届是2001年5月召开的关于户籍制度的研讨,本次是关于打工姐妹从事非正规就业权益维护问题的研讨。姐妹们:今后的日子里,不管生活能否改变,不管社会如何变迁,只要我们的姐妹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就会站出来呼吁,和你们一起维权。我们会永远和大家一起风雨同舟,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文\高月琴2紧急救助刘英受伤谁该买单?刘英于2001年10月和丈夫从老家河南来北京打工,几年里她做过理发小工,开过小型照相馆,做过小生意,经过几年辛勤的打工生活,终于有了一点小小的积蓄,然而打工生活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在她来京后的第二年,在生产时因难产手术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接着厄运又紧跟而至,没过多久,丈夫又因视网膜脱落急需手术,面对巨额手术费用,刘英和丈夫犹豫了,就在她们四处借钱的时候,丈夫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期,手术没有成功,视力急剧下降,已经接近失明。一家的重担自然就落到刘英身上,白天出去卖粽子,晚上再包第二天要卖的粽子,丈夫在家做家务,照看孩子。2004年1月30日正值春节,上午10:30分左右,刘英像往常一样来批发市场卖东西,摆好了摊位,发现大门没有开,挡住了自己的摊位,顺手就去推大门,就在这时,大门忽然倾倒,刘英当场被砸伤,瘫倒在地。好心人为她拨打了120,经医生诊断,刘英骨盆骨折,目前已花费医疗费用2万多元。事发之后丈夫多次去找市场的主管部门协商,对方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双方经过几次谈话,对方表示在刘英写清自己责任的情况下,同意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最后刘英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写下了借条才借支出8000元作为医疗费用。目前刘英已经治疗终结,身体正在恢复阶段。打工妹之家在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多次去探望刘英,并送去了紧急救助基金500元,在5月1号《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打工妹之家维权小组打算对此案进行跟踪援助。文\韩会敏3以案说法打从1984年起,长年外出打工成了我今生挣钱、养家糊口的惟一途径。我到过祖国很多地方,先后当过勤杂工、三轮车夫,捡过垃圾,做过小生意。到南(宁)防(城)线、渝(重庆)怀(化)线修过国铁,深山老林伐过木,修过路,建修电站;砍过火地、开垦荒原;到厂矿车间当过工人,当过养殖员,从事建筑业的木工、瓦工等。只要能挣到钱,下茅厕、进隧道、干苦活、卖力气;流过汗也流过血(工伤);当过管理、坐过办公室。从不会投机取巧、更不会阿谀奉承,脚踏实地,遵纪守法的实在人。不知是上苍的捉弄,还是冥冥中命运的安排,我始终不屈不挠地拼搏和挣扎,却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2002年6月10日,我怀着无比崇敬和仰慕的心情,来到了向往已久的首都——北京。凭着自己多年来在建筑业所学的技术,很容易就找到了工作。但在现实生活的道路上,总是布满了荆棘和陷阱。7月23日,我经同乡介绍接到北京市博通翔装饰有限公司现任经理沈国琴的邀请,在石景山区的古城大街物美超市门前铺设地砖。因工程量小、工期紧,双方口头约定:临时干几天技术工,日工资每天40元,工程完工后一周内给付工资。3天后,我发现工作时间长达13小时,而且劳动强度大,身体吃不消,付出太多,收入太少,便要求用人单位(沈国琴)增加工资但却遭到拒绝,双方在无法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便中断了合作。由此,用人单位便拒绝给付所欠3天工资120元。工程在8月中旬结束并交付使用。8月底,我便开始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并数次不辞辛劳找到沈国琴办公室,沈均以不同借口拒不给付所拖欠的工资。我便于10月17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希望得到立案调查并拿回工资。监察科接到书面投诉时说:“你是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是劳务输出,你的劳动报酬不是工资是劳务费,而劳务费不是属于《劳动法》调整和管辖的范围内的,”因此拒绝受理。我不明白,为什么农民工进城务工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我只好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便把“投诉书”改写成“劳动仲裁申请书”送到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科接到申请书说:“你可以直接上法院去起诉,因为你这是劳动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我反问道:“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4以案说法必须通过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科说你可以到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找你干活的公司经理,因为是她找你干的活,属于个人劳务纠纷。我越来越蒙,怎么经理找我为公司干活,居然是个人劳务、私人关系?事实上,该工程是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发包,由博通翔直接承包的,当职经理全权负责管理公司一切事务。随后又一想,劳动行政部门是专职的执法行政部门,对法律的分辩和确定应该不会错的,相信他们吧!11月19日,我正式将博通翔公司经理沈国琴起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接到起诉书审查后便立案了。11月27日第一次开庭并根据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用人单位供认不讳,庭审结束时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我便主动询问主审法官,何时能有结果?法官说应该在下一个星期五之前吧!11月29日,我从首钢庞村出租屋搬到了白纸坊工地。我先后干过6家装饰公司的瓦工,所干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与业主使用,而这些所谓的装饰公司都不同程度地拖欠着我的工资。我已身无分文,交不起房租,吃不上饭,只好搬到白纸坊老乡的工地上去干活,住工地,吃工地食堂,从事建筑业主体工程的砼工。一周后,我连坐公交车的钱都没有了,只好走着去法院询问裁定结果。法官给我的答复是一次又一次的等待,并说2002年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将在12月20日宣判结果。到了12月20日,我满怀希望地踩着单车来到法院,这时的法官有点不悦地说,你挂的号是2003年的,要等到2003年。我想,怎么法院审案居然跟医院一样,也要挂号?我辩解,明明是2002年立案审理的,居然挂的是2003年的号?法官不耐烦的说我:你也真是的,为这么一点点钱,这么冷的天,值得吗?如果用这些时间和精力,早把这点钱都挣回来了。我反驳道,我也不想这么做,我也很想老老实实地打工赚钱,但是,干完活老板又不给我钱怎么办?法官无言以对。在追讨工资、往返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起诉法院的历程中,我尽情地领教到了用人单位的恶意拖欠、劳动部门的推诿不管、执法力度的不强、法院漫长的审理程序以及北方寒冷的冬季。法院最终只是一个结果,而不是解决根本的问题。法官给予承诺:2003年元月15日,会有结果的。我也深信不疑,法律、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会保护弱者的利益。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大型场馆的新建,京城楼市的火爆,汽车消费的攀升,这就需要大力地改善基5以案说法础设施,修善运动场馆,铺设安全绿色通道,从而需要大量的外来农民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首都的快速发展贡献出我们的苦力和汗水,铸造万千大厦,留下千秋杰作。我们远离亲人,背井离乡,甚至拖儿带女,倾家出动,满怀着激情和希望,但是,等待着我们的是什么?2003年元月15日,我满怀希望来到法院,得到的结果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法官告诉我为了对当事人的负责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定在元月27日。我当时根本无法相信事情会发展到如此地步,一个极其简单的拖欠工资拒付案,却如此坎坷,费尽周折。我原以为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我最初的想法是,2002年11月27日开庭后,应该在12月15日前裁定胜诉并拿到工资,我便以此为鉴,继续追讨其他的拖欠工资,希望在元旦节之前就能全部收回,便能返家过春节,却怎么也没有想到还要第二次开庭。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她该给工资,但不应该由沈国琴给,应该由公司或法人给付,而沈国琴不是法人,只是现任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委托人(有《委托书》呈法庭作证)。作为法庭,在审理、调查两个多月以后,发现最初的起诉主体就错了,法院连最起码的庭审常识都发生了错误!事实上,用人单位已经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达3个月之久后,通过劳动部门,才被诉上法庭。讨要工资的事实及其诉讼请求,都是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程序进行的一种自我维权保护行为。审理完毕后,我本想问何时才有结果,我忍住了,没有问。因为前面的经历告诉了我,还有《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人民法院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元月25日,我住进永定路56号院工地。半年时间,共有5家公司拖欠我个人工资1940元,占总工资的一半,致使我无法回家过年,只好留守工地。2003年2月17日,我接到法院的裁定:“被告的行为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驳回起诉。”这就是一个外地农民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并在劳动部门的指引下,结果却是“驳回起诉”,太尴尬了!也太荒唐了!我只好拿着裁定书,再一次找到劳动监察,满以为这一次有法院的明确判定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该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内了。但是,事情总是出人意料,监察科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是个人关系、私人行为,是劳务费不是工资,6拒绝受理。以案说法我还想到了律师,便去请教律师问个明白,律师告诉我说,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错,只能去重新起诉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我为难了,此案是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去了法院起诉,最终却是错的,已经投入了太多,却无功而返,现在惟一的途径还是去起诉吗?我又找到博通翔公司办公室,要求给付工资。这一下公司经理却振振有词:法院不是判决我不该给你工资,应该由公司给你发工资。我说:公司本身就是由你全权负责管理,找公司还不是找你吗?沈国琴变本加厉地说道:你还可以再去告啊!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看来,又只能去起诉了。但我却不这么认为,只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劳动报酬应该是工资而不是劳务费。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见《劳动法》第91条)。“责令支付,”在劳动监察部门来说,是一个极为简单的执法检查过程,因为所有的证据都已在法院的审理下得到了证实。为了讨要120元工资,我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取证、求助、起诉、等待判决,直接损失近千元,投入得太多,而收入太少,成本太大,而效率太低。寻求法律的保护,却被挡在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大门之外,我实在无法举起法律这把沉重的“武器”,我更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没有金钱去聘请律师。我仅仅是一个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只能靠自己的拼搏和争取,其结果是惨痛的,是残酷无情的。所以,很多农民工不愿走自我维权的道路,是怕投入的太多,伤得更深。我万般无奈,只好奋笔疾书,向媒体求助,通过《中国青年报》2003年7月23日“冰点”报道,9月30日央视新闻频道《面对面》第59期播出,11月30日《焦点访谈》“关注农民工之二”播出。在12月4日,石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主动要求我前去立案,12月8日,我终于在媒体的镜头下拿到了拖欠整整一年半的120元工资,而监察科还是认定为劳务费。看来,中国改革也必须加倍加快扩大所有的媒体队伍,否则,就无法一个不漏地去关注每一件违法事件的发生。但是,在法制治国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