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过程的技术、质量风险管理,预防施工质量事故,保障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风险是指由于工程本身的质量因素所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的不确定描述。重大质量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工程本身的质量因素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及严重伤害、财产严重损失或环境严重破坏的不确定描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质量风险的辨识评价与分级第四条按照质量风险可能造成的事故(缺陷)等级,将质量风险分为两个等级:一般质量风险,可能造成一般质量缺陷;重大质量风险,可能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任务,每年初组织开展质量风险辨识、评价工作,确定重大质量风险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第六条各单位每月应组织开展质量风险动态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质量风险评估内容包括:评估的主要依据、质量风险描述、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质量风险等级、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评估结论与建议等。第三章质量风险的控制及管理第七条各单位要针对辨识出的重大质量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方案,并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第八条公司每年负责对各单位辨识出的重大质量风险进行汇总、确认及发布;对重大质量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并负责重大质量风险控制策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各单位安全、技术、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应对重大质量风险的现状以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按照“三定”原则组织整改。第十条各单位应保证重大质量风险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重大质量风险档案,实行“一险一档”,并于每月23日前依据本月重大质量风险管控情况如实填写《重大质量风险报表》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把质量风险的监控纳入质量管理基础工作范畴,对质量风险管理工作不落实或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质量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员工质量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素质,根据现行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所属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知识,熟悉有关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了解本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具备预防事故、降低质量风险和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质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条质量教育和培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依法进行的原则;2.全员参与的原则;3.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4.规范性原则;5.灵活性原则;6.巩固性与反复性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培训对象及内容第五条教育培训对象质量教育培训坚持“全员培训”原则,各单位须保证质量教育培训覆盖率达到100%。第六条教育培训内容1.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和相关制度、文件;2.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及全面质量管理;3.施工技术、试验检测、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质量通病预防及纠正措施;4.典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第七条教育培训形式1.参加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执业)资格考核、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知识培训;2.参观、观摩优秀的质量管理单位和在建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召开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会、专题会,组织和参加质量事故案例学习、分析专题会议;3.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学习、质量控制点教育培训等;4.其他形式的质量教育培训。第八条教育培训的频次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全员质量教育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6学时;2.各单位每年度应组织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两次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学时;3.各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及质量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4.职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频次和学时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第九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操作技能和质量控制要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条对于改变工作岗位、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变换工作岗位、工种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变换工作岗位、工种质量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工作岗位、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新工作岗位、工种的质量职责;新工作岗位、工种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等。第十一条对于因各种原因离岗一年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应进行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离岗期间发布的质量方面的新规定、岗位操作技能、操作规程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安质量要求等。第十二条除以上各类培训外,各级人员还须参加国家和上级要求的其他专项质量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将作业人员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质量教育培训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教育和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质量教育和培训纳入全员教育培训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公司质量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公司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公司的质量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考核所属各单位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保证质量教育培训所需的经费、人力、场地等资源,特别是要保障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取证、复审以及再教育的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第十七条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为本单位质量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教育和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质量教育培训档案,做好培训记录,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