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王刚(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0444)摘要: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是指权威机构不能顺利地获取必要的所属群体民众的忠诚,其评价结论对所属群体民众不再具有约束力,更无法转化为所属群体的实践行为的状态。这一状态的形成,是由于权威机构失去了合法性,丧失了作为社会群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是由于权威评价活动失控,不再具有合理性;是由于权威机构对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机制缺乏自觉,尤其是对作为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最为普遍运行机制的赏罚机制运用不当,从而使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无法通过良性机制发生作用;是由于社会群体不再具有统一的价值观念,因而对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认同发生危机。关键词:权威;权威评价活动;权威性危机现代社会,权威评价活动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现代社会又是一个权威受到普遍怀疑的时代,批判权威、消解权威、否定权威几乎成了这个时代的时髦话语。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我们到底是否需要权威、究竟如何对待权威?就本文的论题而言,权威评价活动①的权威性何以成为问题?一、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及其危机权威评价活动就是以权威机构为主体的评价活动,其权威性就在于它作出的评价结论代表着群体评价活动的结论,能为社会所承认,并在实际中得到贯彻和执行。[1]权威评价的权威性首先表现在权威机构所属群体民众②对权威评价的结论一定程度地认可和服从,尤其表现在权威评价结论由观念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化,即转化为所属群体的社会实践行为上。能否激发和引导所属群体的实践行为,是权威评价活动是否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标志。[2](306-308)权威评价的权威性体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权威机构作为社会群体的管理机构,合法地掌握和使用公共权力,其合法性和进行评价活动的资格得到了所属群体民众的认可和服从;第二个层面,权威评价活动有效地维护和增进民众的利益,民众对权威机构表现出来的评价能力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性,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得到了所属群体民众的认可和服从;第三个层面,权威评价活动能够反映其所属群体民众的需要,维护最广大民众的最根本利益,因而其评价结论得到其所属群体民众的认可和服从,并转化为民众的实践活动。作者简介:王刚(1981—),男,甘肃通渭人,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2005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①权威评价活动可以理解为以权威机构为主体的评价活动,也可以理解为具有权威性的评价活动,本文是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权威评价活动”一词,下同。②社会群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有机部分,即权威机构,它由处于各级职位的“官员”组成;另一部分为无机部分,由以无机的方式组织起来的“民众”组成。这种规定不仅适用于政治性的社会群体,如国家;也适用于非政治性的社会群体,如某一跨国公司。2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是指权威评机构不能顺利地获取所属群体民众的忠诚,其评价结论对所属群体民众不再具有约束力,更无法转化为所属群体的实践行为的状态,它寓含着民众对权威机构、权威评价活动及其结论的信任危机。毫无疑问,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对权威机构及其评价活动是一种危险与威胁,是对权威评价的运行机制、权威机构的决策和选择提出的挑战。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权威评价及其结论不具有权威性,成了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拿法律评价来说,民事法律判决(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评价结论)的“执行难”成为近年来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而民事法律判决“执行难”的本质是法律评价的权威性陷入了危机。因此,重建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的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而这一切,须以分析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的根源为前提。二、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的根源概括的讲,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权威机构失去了合法性①,丧失了作为社会群体的现实主体的资格,不能顺利地获取必要的所属群体民众的忠诚,权威机构不再作为正义的、充分合理的存在物被其所属群体民众认可②权威机构的合法性与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内在地镶嵌在一起,权威机构的合法性构成了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基础。罗德里克·马丁认为:权威概念的实质性要素是“合法性”,“无论怎样给权威下定义,没有一位作者看不到它以某种方式与合法性联系在一起。据说,权威就在于指望服从和要求服从的权利。”[3]民众对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认可和服从,是建立在民众对权威机构的合法性的认可的基础上的。在社会群体中,民众对权威评价结论的服从是基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服从?权威机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从而尽量减小权威评价结论在由观念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变的过程中为获取服从而付出的代价,从而加强其体系内部的秩序与稳定。而当权威机构的合法性出现危机的时候,其权威评价的权威性也必然出现危机,这时权威评价结论在由观念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变的过程中就会受到来自民众的巨大阻力。应当指出,尽管权威机构的合法性构成了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基础,但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又巩固着权威机构的合法性,因此阿尔蒙德指出:“统治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混合物,是由统治者制订的政策的内容实质和实施程序所决定的。”[4]2、权威评价活动失控,不再具有合理性,权威评价活动已经不能反映其所属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因而其评价结论无法获得民众的认可,更无法转化为民众的实践行为在一个社会群体中,权威机构拥有优势的公共资源,在与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的一致的前提下,组成①西方政治学上的合法性原则或合法化原则的意义与我们平常所讲的合乎法律的意义完全不同。“合法性”一词的英文是legitimacy,德文是Legitimation,法文是klegitime,有正当性、证明合法、得到认证等意思,在中文词汇中目前尚难找出一个legitimacy的对应词,故而有人又译作“正当性”等,这里的合法性或合法化与法律上的合法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参见汪世锦.论权威——兼论权威与权力的关系[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21-28。②当我们讨论权威机构的合法性与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关系的时候,这里的权威机构主要指政治权威机构,即政府。3权威机构的个体(即官员)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权威机构本身具有自己特殊需要和利益①,因此,在评价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在权威评价活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在权威机构独断的享有评价权的情况下,具有自利性的权威机构有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权力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使权威机构不能或不能完全站在所属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的立场上,在权威评价活动的第一个环节的决策中,使所选择作为权威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群体优势需要发生背离或偏离;在权威评价活动第二个环节的决策中,使所作出的价值断定与群体整体需要和利益发生背离或偏离,从而使权威评价活动的权威性陷入危机当中。3、权威机构对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机制缺乏自觉,尤其是对作为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最为普遍运行机制的赏罚机制运用不当,从而使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无法通过良性机制发生作用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核心在于权威评价的结论得到民众的服从——不管它是心悦诚服(服从),还是委曲求全(屈从,从而实现由观念形态的转换,即转换为民众的实践活动,为了实现这一转换,权威机构需要采用赏罚机制强化其权威性。在我国政治思想史上,韩非关于赏罚“二柄”的分析,对于我们分析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如何通过赏罚机制发生作用具有启示意义。韩非从趋利避害这一人的本性出发,分析了“二柄”即“赏罚”②与权威性建立的关系,他指出“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矣。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5]韩非同时指出,为了获取民众的忠诚,“人主”对于赏罚二柄不可偏废,否则就要“见劫”、“见弑”。韩非的这一分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③,但是,他认为权威评价的权威性须臾离不开赏罚,不能说不深刻,可谓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对于权威机构来说,自觉地意识到奖赏和惩罚之间的辩证关系,并通过组织或机构实施措施加以运用,就能使权威机构的评价结论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这对于提高其权威性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赏罚机制是权威机构为了强化其评价及其结论的权威性采用的最为普遍的措施。但是,赏罚机制与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始终保持着一定的张力,如果赏罚机制运用不当,其赏罚权力的运用“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6]不仅不能使权威评价结论转换为民众的实践活动,意即权威评价的权威性无法通过良性的机制发生作用,还可能对权威机构及其评价活动造成震荡性的威胁。④①只要我们不是对现实采取漠视的态度,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权威机构具有自己特殊的特殊需要和利益,这一点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分析一下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参见陈新汉.权威评价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60-365。②韩非在《韩非子·二柄》中指出:所谓“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为刑,庆赏之为德。”通俗的说,“刑”即“刑罚”,罚之极致即为“杀戮”,罚总是指对对象的害;“德”即“庆赏”,赏总是指对对象的利。③韩非将分析的基础建立在人的趋利避害这一基本的人性定位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其分析的重心是为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服务,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④权威机构之所以掌握赏罚大权,在于其处于权威体系的核心,其权力获得在于所属群体的民众的权力让渡,但这种让渡是有条件的和有保留的,民众让渡部分自由,是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如果权威机构任意取舍赏罚标准、滥赏滥罚,赏罚显失公平,从而严重的侵害了民众的利益,则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严重的还会引起民众的反抗,如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农民战争、近代史上工人罢工运动。44、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观念,社会群体失去了判断权威评价结论的依据,对权威评价的再评价处于一种无序和冲突的状态,无法形成较为一致的结论,因而对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认同发生危机权威的维持,需要权威系统内的民众接受统一的评价体系,从而对权威产生认同。“当社会价值体系作用于社会民众、并使多数社会民众认同并遵从其规范时,人们的价值观虽然不可能达到绝对完全的一致,但社会价值体系却能够在某些基本的方面统律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这时的社会价值便获得了较高的统一性。”[7]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形成得力于所属民众的价值认同,而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目的,亦即是权威机构的意志为一定的其所属民众所服从,这种服从的根据一如前述,正是价值标准的一致。权威的这种目的要求是和它的功能相一致的,即它一旦形成之后,为使权威本身得以有效实施,必须致力于权威影响力的有效辐射范围内社会民众价值标准的一致性,否则,该权威系统的稳固性就会动摇。[8]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群体失去了判断权威评价结论的依据,对权威机评价的再评价处于一种无序和冲突的状态,无法形成较为一致的结论,从而对权威评价的权威性的认同发生动摇。三、由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引发的几点思考1、权威评价活动的矛盾运动和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危机是反映辩证矛盾发展的许多因素之一,任何矛盾的发展都在于矛盾的对立面的变化,都在于矛盾的各个对立面在统一的范围内相互关系的变化。[9]危机正是对立面的相互独立性不断增长过程的一个阶段[10],这一阶段超过了矛盾每一方面相互独立的限度,因而阻碍了体系的发展。[11]权威评价的权威性危机是反映权威评价活动辩证矛盾发展的许多因素之一,它预示作为对立面双方——权威机构和民众——矛盾的解决的开始。权威性评价的权威性危机作为权威评价活动的一种否定趋向,它将导致社会群体不能有效的开展活动,因而这个群体就处于自发的状况,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无机”状态,即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事关群体的事务“具有它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12],当这种混乱状态不能得到及时地控制时,有形群体失去了粘合剂,作为对立面双方——权威机构和民众——的关系开始破裂,社会群体濒临解体。但是,问题还有另一面,当权威评价出现权威性危机以后,权威机构如果能在思想上形成紧迫的危机意识,能在行动上进行调整与创新,那么危机的挑战就能变成一种反向动力,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