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税收奖励办法(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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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红桥政办发〔2008〕42号关于转发《红桥区促进税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红桥区促进税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2-红桥区促进税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和引导区域外各类企业到我区创业发展,提高存量税源贡献,调动全区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引进税源工作积极性,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严肃性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我区税收工作奖励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第一条对我区税收贡献较大的重点纳税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各类市场主办主体不在本奖励范围。第二条新引进企业。指: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经有关方面努力到我区注册,自纳税之日起不足一年(含),年留区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通过区有关方面努力到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新成立企业;原在区内经营、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纳税的企业;原在异地经营、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经营、纳税的企业。原坐落区内的改制企业;在区内变更经营地点、重新起照的企业;未经有关方面努力到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均不纳入本奖励范围。第三条在我区纳税,但不占我区资源的企业。包括原在异地经营、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纳税,依然在区外经营的企业;凡原在我区注册纳税、区内经营,自2009年1月1日后迁到外区-3-经营、但仍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按相关政策有返还协议的不计入);在区外经营,但在我区缴纳一次性税收的企业。第四条引进税源、引进税收做出贡献的责任单位、非责任单位和社会力量。二、奖励标准第五条对符合第一条的重点纳税企业的奖励。对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一年(不含)以上的重点纳税企业,当年留区税收比上年增加15%(不含)以上的,按实际留区税收增加部分的50%进行奖励。对实际留区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驻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政府给予工作奖励:实际留区税收在200(含)-400万元的奖5万元;实际留区税收在400(含)-600万元的奖10万元;实际留区税收在600(含)-800万元的奖15万元;实际留区税收在800(含)万元以上的奖20万元。对计入我区2002年财政决算收入的企业,在达到当年留区税收基数后,按上述标准奖励。对实际留区税收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连锁餐饮企业,当年留区税收比上年增加15%(不含)以上的,按实际留区税收增加部分的50%进行奖励。现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奖励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第六条对符合第二条的新引进企业的奖励。对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主税种年留区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新引进的非房地产企业,自实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按三个主税种年留区税收分五档给予奖励:年留区税收在3-4-(含)--10万元的,奖年留区税收的20%;年留区税收在10(含)--20万元的,奖年留区税收的30%;年留区税收在20(含)-30万元的,奖年留区税收的40%;年留区税收在30(含)-50万元的,奖年留区税收的45%;年留区税收在50(含)万元以上的,奖年留区税收的50%。对新引进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项目核定留区税收。对开发项目坐落在我区,项目期内奖企业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的30%;对开发项目坐落在外区,项目期内奖企业所得税实际留区部分的50%。新引进企业形成的留区税收连续三年计入引进税源责任部门工作目标,第一年全额计入,第二、三年只计入比上一年度增加的部分。第七条对符合第三条的在我区纳税,不占我区资源企业的奖励。对在异地经营、在我区长期纳税的企业,按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主税种年留区税收的50%给予奖励。不设奖励年限。对在异地经营、经过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努力在我区缴纳一次性税收的企业,按实际留区税收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八条对引进税源、引进税收做出贡献的责任单位、非责任单位和社会力量的奖励。对引进税源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责任部门,按引进的留区税收计算工作绩效,按实际留区税收(剔除对企业奖励,下同)计算对责任部门的奖励,设立工作奖、基础奖和超额奖:-5-工作奖,对引进留区税收达到基数30%(含)以上但未完成基数要求的责任部门,按引进税源实际留区部分的4%进行奖励。基础奖,对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基数的责任部门,基数部分按4%进行奖励,超基数部分按6%进行奖励。超额奖:对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责任部门,基数部分按4%进行奖励,超基数部分按6%进行奖励,超目标部分按8%进行奖励。对引进税源工作非责任单位和社会力量,按照引进税源实际留区税收的6%进行奖励。责任单位获得的奖金,原则上提取50%用于奖励,3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20%用于引进税源工作的专项基础设施建设。非责任单位取得的奖金,按照“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由各条口自行确定分配方案。社会力量取得的奖金,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自行支配。引进税源责任单位的工作基数以2009年基数为标准,三年不变,工作目标逐年确定。从2009年起,将引进税源工作责任部门的引税目标完成情况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挂钩。三、奖励程序第九条税收工作奖励需经奖励申报、资格认定、日常统计、奖励兑现等工作环节,由发改委、财政局(税源办)分工进行。发改委按即时奖励、半年奖励和年度奖励三个奖励时限进行统一汇总,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财政局进行兑现,区政府督查室监督兑现工作进度。第十条企业享受奖励的申报、确认与兑现-6-(一)对我区税收贡献较大的重点纳税企业实行年度奖励,由区财政局负责统计、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企业名单、企业性质和实际纳税额等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区发改委,于1月31日前完成兑现。(二)对新引进企业实行年度奖励。引进部门或社会力量在协助引进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到发改委领取《红桥区引进税源工作奖励登记表》,进行申报、确认。财政局负责汇总。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兑现。(三)对在我区纳税,但不占我区资源企业实行即时奖励或半年奖励。原在区内经营、异地纳税,现转入我区纳税,但依然在区外经营的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迁到外区经营、但仍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实行半年奖励,由企业持工商、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土地、房屋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发改委进行申报、确认,财政局负责汇总,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进行兑现。在区外经营纳税,但在我区缴纳一次性税收的企业,引进部门或社会力量凭企业完税凭证随时到发改委申报、确认,待发改委核准后,1个月内完成兑现。(四)对引进税源、引进税收做出贡献的责任单位、非责任单位和社会力量实行年度奖励,发改委负责汇总、测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兑现。(五)具体奖励程序见《红桥区促进税收工作奖励流程图》。四、附则第十一条对上述企业实际留区税收统计不包括附加税、稽查、罚补等收入。-7-第十二条多部门共同引进或转入企业,并已达成相关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协议报发改委备案;对未达成相关协议的,以第一时间向发改委报送确认材料的部门为引进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若出现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时,按高标准奖励兑现。第十四条凡引进企业享受《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的,享受我区其他奖励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国家和天津市政策调整,本办法做相应调整。2007年出台的《红桥区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办法》、《红桥区引进区外小税种税收奖励办法》、《红桥区引进税源工作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出台的《红桥区存量税源税收奖励办法(试行)》、《红桥区税收奖励政策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对我区税收贡献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给予适当的奖励。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主题词:经济管理税收办法通知(共印150份)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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