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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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7月10日)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本次常委会会议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应工作需要,增加的一次专门会议,目的是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人大力量。会议圆满完成了预定任务,开得很成功。会议第一项议程是听取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结合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中之重。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同王晨、沈跃跃、丁仲礼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河南、内蒙古、山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8个省(区)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推动各地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一致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大家认为,国务院和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持续提升。同时指出,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严重,季节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大气环境质量离党中央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大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度,推动政府、企业和全社会进一步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增强法治意识,自觉依法防治大气污染。要注重源头控制,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突出抓好散煤燃烧、机动车排放等污染治理。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会议第二项议程是审议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十分必要、十分及时。大家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和遵循,以党的领导为根本政治保障,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要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网络织得更加严密,督促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法律责任,让法律的牙齿真正咬合,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大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已经4个月,召开了4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有关方面8个工作报告和2个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了1次专题询问。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把立法、修法、监督、联系代表等工作紧紧扣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紧紧扣在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上来,紧紧扣在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上来。常委会加开这次会议专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并作出决议,本身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探索,也是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执法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个具体举措。这里,我谈一谈人大监督工作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第一,人大监督的定位和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有侧重、互相贯通,共同构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总之,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这就是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做好人大监督工作: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原则。二要严格依法监督。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严格遵循“依法”二字,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它们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开展监督工作,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带有普遍共性的突出问题,不能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不能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性的工作失误,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来进行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具体案件,要“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以典型案件推动面上问题的解决。三要强调监督实效。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起监督作用。这是国家制度设计上对人大的明确要求。人大监督如果不严格、没有力度,那就是缺位和失职。要切实担负起法定监督职责,坚决纠正人大监督工作中的“粗、宽、松、软”等情况,敢于动真碰硬,抓住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有效实施法律。要发挥好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紧扣法律查找和分析问题,坚持用事实说话,通过准确、翔实的案例和数据说明法律实施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更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要真正形成监督的压力,让压力转化为有关方面改进工作的动力。第二,人大监督的指向和重点。人大开展监督,其指向就是紧紧围绕保障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来谋划和安排。党的十九大描绘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我们要深刻认识党和国家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深刻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做好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各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宪法法律,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筑牢坚实基础。这就是人大监督工作应当努力的方向。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要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要深入研究党中央的要求是什么?实践需要是什么?人民群众期盼是什么?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广泛听取意见,把代表议案建议、群众反映意见、调研了解情况作为确定监督项目的基础,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衔接。在开展监督工作时,也要注意抓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查清病灶、对症下药,持之以恒、一抓到底,推动那些影响法律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按照计划,今年下半年,我们还将召开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10个工作报告,检查4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2次专题询问,完成5项专题调研。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要提前调研准备,精心组织安排,认真细致做好各环节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第三,人大监督的形式和方法。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7种法定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根据新制定的监察法,各级人大常委会还要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三是执法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中,经常性运用的是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备案审查等形式。专题询问经过两届常委会的实践探索,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本次会议采取联组会议形式,进行了本届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并对询问进行了网络直播,取得了好的效果。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这几种监督形式实际工作中还较少运用。监督法规定的这7种监督形式,都是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深思熟虑才写入法律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首先是要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既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备案审查等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又要积极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还要不断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具体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在灵活运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比如,开展执法检查,要积极创新检查方式,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同步开展暗访、抽查等,不断提升检查实效。比如,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要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还要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认真做好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相关工作,继续听取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比如,落实党中央有关意见,要积极探索、认真准备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比如,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加强对重点关注问题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方面也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注重总结、交流、推广。总之,要通过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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