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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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案例分析小组成员:鄞宇锋肖逸琨刘伟健张晨曦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收货人为B公司,付款条件为D/A30天(承兑交单)。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押汇期限为50天。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帐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出口押汇: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贷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案例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但是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1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1年9月,B公司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但A公司已无能力偿还。于是C银行就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案例来源:中国贸易网案例A公司(出口商)B公司(进口商)C行(托收行)D行(代收行)汇票+单据汇票+单据汇票+单据押汇五万美元承兑50,000$地毯提货案例分析作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中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由出口商承担,也就是说,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出口商A公司承担.。D/A的风险高于D/P,因为D/A进口商只需承兑即可拿到单据,出口商在进口商最终付款前仍然承担着信用风险,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用D/A方式结算。C银行以出口押汇方式向A公司提供了贸易融资。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在押汇时保留着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在此意义上,银行承担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在本案中,虽然C银行试图行使对A公司的追索权。但显然A公司没有偿还其债务的意愿,这就是C银行将其告上法庭的原因。案例启示从出口商的角度,为了防范托收方式风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出口商应尽量避免使用D/A方式结算2.即便要用,也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有着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3.每笔托收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期限不要太长从银行的角度,托收项下的融资对银行风险最大,在做这类业务时应格外小心谨慎。只有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清楚并认为满意时,才能为其提供出口托收的融资便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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