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六)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职称制度改革状况确定改革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稳慎实施改革。三、实施范围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四、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5.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标准质量,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标杆和楷模。国家对于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二)完善评价标准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2.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自治区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学段学校的特点和要求,对一线教师、少数民族教师、民族学校教师、农村牧区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学校、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三)创新评价机制1.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4.各地区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突破自治区规定的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20%。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办法,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6.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好新参评教师的把关推荐工作。在解决未聘人员的过渡期内,对新推荐参评的教师,要严格把握标准,坚持岗位急需、优秀、引进人员优先申报。7.各地区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今后将对出现“有岗不聘”的地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五、进度安排改革工作今年年内完成,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入轨。主要分六个阶段开展工作: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6年6月前,根据国家审批通过的自治区改革方案,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第二阶段:申报材料阶段:6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副高级及以下教师由各盟市自行安排组织申报)第三阶段:组织评审阶段:9月30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建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作为自治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完成人员过渡工作的同时,组建本盟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评审前向自治区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后报送评审结果。第四阶段:社会公示阶段:10月30日前,正高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第五阶段:核准备案阶段:12月30日前,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印发2016年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核准文件。第六阶段:总结改革工作。首次评审结束之后,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完成新制度入轨。六、组织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区情况又有所差别,必须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紧密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职称制度改革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具有资格未聘相应岗位问题”,努力实现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认真组织并落实好改革工作。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为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本办法。一、过渡人员范围自治区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人员过渡,不在此次人员过渡范围。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自治区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过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二)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岗位;二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三、过渡办法(一)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按照现聘任岗位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中的对应岗位;保留原专业技术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四、过渡程序(一)自治区各中小学校(单位)整理汇总本学校(单位)教师聘用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表》、《花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将符合过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