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书。核发机关日期NO0033116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格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栏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二、本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任据。三、未经核发机关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