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一、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暂行办法》、《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报告暂行规定》、《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分片协作暂行规定》、《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纪律审查有关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派驻纪检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通过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组内部工作制度,促进派驻纪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三、本制度适用于派驻纪检组内部纪检监察事务。本制度有五章:工作职责和措施、内部管理、工作规则、公文信息管理、附则。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限一、工作职责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科级干部的监督。(一)督促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二)检查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三)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科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事项。(四)受理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五)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六)协助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协助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七)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派驻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二、工作措施(一)参加会议和活动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机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二)通报工作情况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机构定期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定期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机构的工作情况。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向派驻机构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抄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印发的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定期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等重要工作情况。(三)开展监督检查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市纪委批准。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纪委决定。或经市纪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四)开展谈话和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如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派驻机构应当视情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五)实施签字背书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签字背书制度。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向市委、市纪委报送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六)依纪依规的其他方式。第三章内部管理一、工作责任制度(一)AB岗工作制度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工作日内,组长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副组长应顶岗的工作制度。2.组长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副组长要主动顶岗。副组长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对组长的工作认真负责。因特殊情况,组长、副组长均缺位时,应安排其他组员顶岗。3.组长、副组长之间要互相传授业务知识,确保能互相顶岗,顺畅运作。实行AB岗工作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任务跟踪制度1.年初制定派驻纪检组年度工作要点,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2.每月月底前,总结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安排由组长提出,经组务会议讨论确定。3.每月每项工作明确1名组员作为责任人。每月工作不少于三项重点工作。4.派驻纪检组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二、组务会议制度(一)会议内容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2.讨论报请市纪委的重大事项。3.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4.讨论函告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5.讨论决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涉及的重大问题。6.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组各项规章制度。7.研究处理派驻纪检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8.研究派驻纪检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9.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二)时间安排组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以视情况临时举行。(三)会议落实组务会议的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四)参会对象全体组员。当组长出席时,2人即可召开会议。三、学习培训制度(一)学习内容1.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以及市委、市纪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2.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一系列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3.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业务知识和相关工作流程。(二)学习方式主要采取自学、参加培训和集中学习。主要包括:1.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轮岗。2.参加驻在部门的各类学习。全体组员应当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的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以及其他主题学习活动。3.组内每周学习工作例会。每周定期召开学习工作例会,开展专题学习教育,讨论交流监督执纪心得,研究纪检组下一步工作安排。学习采取专题学习、案例解读、讨论发言等多种形式,注重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成效。4.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科级及以上干部要积极参加丽水市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学习,每年取得学分应当高于考核要求。(三)学习要求全体组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按要求规定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个人学习体会。四、考勤与请假制度(一)出勤要求1.全体组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2.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必须向同处室人员打招呼。(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1.公务外出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由组长批准。组员因公离市外出,应严格按照制度向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报告。2.组长公务外出,按《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值班工作、外出请假和保持通讯畅通制度的通知》(丽委办发[2014]59号)文件要求办理手续。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其他组员。3.全体组员公务外出,应向驻在部门办公室说明情况。4.公务外出需要派车的、报销差旅费用,按照驻在部门相关制度执行。(三)请销假制度1.组员因私因事不能上班者,须事先请假,填写请假表,组长批准。组长请假须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口头向组长请假,回补假条。2.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工作日志制度(一)工作日志坚持写实原则,主要记录本人当天的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体现当天的工作总量。记录实行一日一记,根据事件的详略情况分条目记录。涉密事项可不写具体人和事。(二)工作日志分A、B两本,交替使用,每半月一轮换。(三)纪检组负责人要督促本组工作人员认真记好工作日志,定期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点评。(四)按要求送第五纪检监察室备查。(五)工作日志要妥善保管,按工作秘密严肃对待,不失密泄密。第四章工作规则一、约谈制度(一)约谈原则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原则;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保密原则。(二)约谈种类、对象和形式1.廉政谈话。对象是新任职干部、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形式是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2.教育提醒谈话。经反映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3.信访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4.函询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发函请作说明、个别谈话。5.诫勉谈话。对象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6.调查谈话。对象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形式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人员与其个别谈话。(三)约谈的内容1.廉政谈话。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本人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等。2.教育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3.信访谈话。就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适当教育。4.函询谈话。主要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法之一。5.诫勉谈话。是对“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7种情形进行的谈话。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6.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要求涉嫌违纪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这是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四)相关要求1.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廉政谈话。2.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廉政谈话、教育提醒谈话由组长批准后实施。信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要经市纪委同意后实施。3.每次谈话至少有2名以上组员参加。谈话的过程及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填写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