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短刑犯的管理摘要: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意味作审判之后执行刑期超过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将全部送往监狱执行。此一刑事执行政策的调整,势必大大增加监狱在押犯人数,使原本就已十分紧缺的改造资源更加紧张,同时由于短刑犯在狱内改造时间短,其思想极为不稳定,如何加强短刑犯的管理,保证改造质量,有待我们探索。关键字:短刑犯管理改造质量至于监狱短刑犯的认定和划分没有一个具体的划分标准,有些书籍将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在狱服刑的罪犯划为监狱短刑犯。笔者认为介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考虑,我这里指的短刑犯是情节轻,量刑少,入监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这类服刑人员。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收押这类服刑人员。以x监狱为例截止到5月26日共收押短刑犯117人,占同期全部收押新犯的35%。从犯罪性质上划分:财产型80人占68.38%,暴力犯罪35人占29.91%;其他占1.71%.从年龄结构上看,18-25岁35人占29.91%,26-35岁49人占41.88%。从这几项比例可以看出,本狱短刑犯已占据罪犯人群的相当一部分,年龄呈年轻化,财产型和暴力型较多。而目前多数监狱在短刑犯管理方面比较粗狂,管理上、制度上还存在不足。随着监狱短刑犯增加,加强短刑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刻不容缓。一、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1.1缺少短刑犯明确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目前监狱针对短刑犯的管理尚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多数的管理根据监狱对普通犯人的管理。考核方面,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短刑犯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激励奖励措施失去意义,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1.2民警对短犯“关心”、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处罚失效现象。监狱民警本身警力有限,管理事情多而杂。从劳动改造方面,由于刑期情况更多监区更愿意使用长刑犯,不愿使用短刑犯,短刑犯生产项目刚刚摸熟就将面临满刑。另一方面短刑犯犯罪情节轻、刑期短,脱逃、自伤自残风险小,民警管理上容易麻痹大意,放松管理。从而造成短刑犯服刑意识差,惰性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情况。在现在的管理模式下,他们就容易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使的监狱执法苍白无力。1.3长短刑犯集中关押、分级处遇划分无区别。目前一些监狱长短刑犯集中关押。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存在交叉感染情况,不利短刑犯改造。短刑犯分级处遇管理上,不管从处遇划分、处遇晋升期限都与普通犯人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宽管级罪犯的定级要求,主要限于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服刑时间不足一年,都将定位二级严管,这意味作所有的短刑犯都属于严管犯,打击了罪犯改造积极。造成积极改造与消极改造一个样,这将不利于短刑犯的管理教育。二、短刑犯管理的建议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的当前社会中。笔者认为加强短刑犯的管理教育,应在坚持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的前提下,注重从制度上、机制上、法律上解决问题,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司法特色的“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宽严相济,强化监管,人文关怀,社区矫治”的管理路子,从而保证短刑犯科学、高效、文明合法的改造。2.1制定完善短刑犯管理制度,建立奖罚分明的刑事奖励政策。短刑犯的管理有别与普通罪犯的管理,从而短刑犯的管理制度应该从短刑犯入监到出监予都有相关规定,拟定管理流程,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刑事奖励政策在监管改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被实践充分所证明了的,但是,短刑犯目前就享受不到刑事奖励政策,使监狱对短刑犯改造缺乏必要的手段,如何有效提高改造积极,笔者认为,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限制短刑犯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却剥夺了短刑犯享受减刑奖励的权利。所以建议监狱机关要积极向法院反映,争取能突破政策,制定一套适合短刑犯的刑事奖励政策,从而提高改造积极性。2.2体现教育改造人为宗旨,创新改造模式。据研究表明短刑犯再犯罪率大概为15%,近年短刑犯犯罪呈上升趋势。加强短刑犯思想教育,落实“首要标准”刻不容缓。经研究发现监狱短刑犯其心理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是多变性,二是波动性,三是随意性,四是抗拒性,五是放纵性。如何有效解决共性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在教育模式上要有所区别,应适当增加学习的份量,加强对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的学习;其次做好罪犯亲情观教育,感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最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条件开办电工班、焊接班等科目做到与社会接轨,适应社会需求,当然,这必须严格落实不能走形式走过场。从而让服刑人员在监狱掌握一门技能,为刑满再就业增加筹码。2.3落实分押分管,细化、量化分级处遇管理。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执行,调整监狱押犯的布局,做好分押分管工作,以免交叉感染。短刑犯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寻找适合短刑犯的生产项目。同时根据不同的人群,以不同方法对其进管理。在学习、劳动与生活以及生产奖励中广泛地运用。并且细化、量化分级处遇并与之挂钩,适当调整学习、劳动、生活的处遇内容和程度,生产奖励可相对降低基数标准等,有区别地对待,让其感受到区别和不同。让他们产生与长刑犯不同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通过改变管理内容来达到维持监管秩序的目的。2.4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路子。社区矫治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安置到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政府机关的有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帮教力量对其实施教育改造,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社区矫治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自立于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因此,社区矫治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无论是从罪犯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这项探索都有它的积极意义。总之,短刑犯的管理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从制度上、机制上、法律上解决问题,努力探索一条适合短刑犯的管理路子,从而保证短刑犯科学高效、文明合法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