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征地及房屋搬迁工作的通知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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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征地及房屋搬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实施征地及房屋搬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征地搬迁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地搬迁必须在依法批准范围内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后才能实施。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房屋搬迁,必须切实做到依法补偿安置到位,实行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搬迁。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2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严格依法执行。三、明确实施主体和工作责任(一)明确实施主体。市、区(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主体,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补偿安置及房屋搬迁等具体实施工作。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国土分局承担中心城区征地实施及房屋搬迁具体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指导和监督下,配合做好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分配等)。四、依法公开透明实施安置补偿工作(一)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确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进行公告;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产权人共同确认。(二)落实听证制度。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3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三)畅通诉求渠道。市、区(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接受设诉、公开投诉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人的诉求。五、进一步规范强制搬迁行为(一)严格强制搬迁程序。对依法批准的征地,当事人在依法足额补偿、安置到位后拒不搬迁的,区(市)县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和说服劝导、并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仍拒不搬迁的,可以依法按程序实行强制搬迁。征地强制搬迁由区(市)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或由区(市)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的,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部门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和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二)规范实施强制搬迁。实施强制搬迁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强制搬迁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及时有效地处置强制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确保人员安全。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实施强4制搬迁的部门应当在人员安全得到保障、财产妥善处置后方可实施拆除施工。六、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一)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修订完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与完善货币安置、住房安置等多种补偿安置方式。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征地及房屋搬迁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制度。要加强对实施搬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严禁野蛮搬迁、违规搬迁。要依法畅通信访渠道,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处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搬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5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6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四、实施阳光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以书面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执行拆迁政策要一视同仁,坚决防止暗箱操作。7五、健全拆迁投诉机制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拆迁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依法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对依法进行了足额补偿、安置,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经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确需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拆迁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市或区(市)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认真研究听证人员的意见,作出书面的听证结论并告知拆迁当事人。行政强制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由作出决定的政府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和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8法,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及时、有效地处置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确保人员安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应当在人员安全得到保障、财产妥善处置后方可实施拆除施工。七、积极探索旧城改造新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探索股份制改造、自主改造等旧城改造方式。积极推行模拟拆迁,对大多数群众有改造愿望的旧城区域可组织模拟拆迁,即发布模拟拆迁公告、公布模拟改造主体、实施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及相关规定等事项,做好民意调查和评估工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模拟拆迁的评估结果,对大多数群众确有意愿的改造项目,可依法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八、加强组织领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加强对辖区内拆迁项目的统一协调,定期研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处置预案并及时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协调配合,指导各区(市)县政府依法做好拆迁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和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9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0成府阅〔2009〕101号研究房地产形势及相关政策的会议纪要(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2009年5月7日下午,葛红林市长在市政府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市房地产有关工作。副市长刘仆,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统筹委主任付毅,市政府副秘书长段成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及政策建议的汇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议定事项如下:一、继续坚持适度从紧供地政策,积极调整供地结构,严格控制供地总量、有效促进存量土地消化。由刘仆同志统筹把握全市土地交易的节奏。加大中心城区“两轴四片”等规划范围内商业地产项目的宣传策划包装和地块营销力度。二、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二圈层区县经营性用地纳入中心城区土地交易市场系统。严格控制和监管土地交易后改变用途、性质和规划条件,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对2008年至今郊区(市)县进行招拍挂的经营性土地出让后改变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汇总上报。土11地交易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再作统筹考虑,另行研究。三、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就中心城区是否需要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和办法等问题进行研究认证。四、加大市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统筹。根据市土管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配置土地规划、计划和基本农田调整指标,统筹安排土地资源储备,从土地资源上确保我市城乡协调发展。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规模中,安排不少于3万亩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郊区(市)县,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地规模,依法报征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其中市和区(市)县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待定。该项指标应主要安排在二圈层。五、依法加快土地价款催收。坚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的约定回收土地价款,拒不缴款者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按文件规定已给予延期缴纳土地价款等优惠政策的开发企业,企业按新约定缴纳了土地价款,对延期支付土地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解决。对因土地价款未交清、房屋已建成、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支持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待缴清土地价款后,国土部门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房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在一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划分宗条件的,可根据企业已支付的地价款比例办理分宗土地使用证。上述规定由市国土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12出席:市财政局李捷、吴先杰、滕萌,市国土局曾敏、龙跃永、陆军、庹黎明、刘建平、陈蓉,市建委孙明,市房管局何立祥。(厅第五秘书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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