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市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2005〕第7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一、管理职责(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1、负责对全市各区县局治安大队、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2、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3、负责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复核、审查工作;4、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的销毁、移交工作;6、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7、完成省厅、市局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2—(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1、负责对辖区内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2、负责辖区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3、负责受理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等情况的备案工作;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现场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督促企业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工作;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保管、移交工作;7、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8、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临时性工作。(三)公安机关派出所职责—3—1、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日常监督、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2、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3、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工作;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涉剧毒单位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县(区)治安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工作;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工作;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二、备案登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基层派出所结合日常检查,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行业情况底数,对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应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出具有关许可资质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4—(一)企业应提交如下备案材料: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②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的有关从业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生产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单位提交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使用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企业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③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证明材料;④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⑥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⑦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⑧剧毒化学品仓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制度:1、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建立各剧毒化学品岗位责任制度,各相关岗位包括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入库、保管守护、使用等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明确、人数充足;在有剧毒化学品留存的岗位张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保管守护、流向登记、使用、押运等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且人数充足,具—5—备责任能力。2、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流向登记及时、真实、完整,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关系准确;交易流向凭证齐全、有效,交易对方的身份明确、合法。3、封闭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报警、监控装置、仓库储存保管、作业现场零散保管、运输等重要设施、工具、器材等均处于适用状态,且安全性能可靠;由规定取得上岗证件的从业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及时报告危及留存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的其它情况。三、档案台帐(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2、受理购买证件申领的审批资料,发放记录;3、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4、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6—5、违法、违规查处记录;6、购买单位回交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件的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7、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2、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3、涉危人员登记表;4、与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5、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6、违法、违规查处记录;7、销售单位的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8、收货单位按规定送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9、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三)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2、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7—3、涉危人员登记表;4、与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5、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6、违法、违规查处记录;7、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四、现场监管(一)检查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及时进行治安防范管理情况检查,现场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二)组织实施1、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派出所领导每季度抽查不得少于一次。2、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单位全面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留有记录。3、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剧毒化学品行业单位实地抽查,核实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并留有记录。4、对已经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核实整改情况。—8—(三)检查内容1、剧毒化学品单位设有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专用储存库应坚固耐用,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热源、火源。2、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3、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内应配备与剧毒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至少在两只以上)。4、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外应当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志。5、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制定并落实剧毒化学品管理“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等五双制度,并落实必要的保安措施,实行对剧毒化学品的全天候监控。6、单位主要负责人、剧毒化学品保管、操作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均要公布“上墙”。7、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资格证。8、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使用等情况台账登记清楚。(四)检查活动—9—1、不得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在被检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协助下直接对应检查内容检查,不得进行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2、每次检查必须携带《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登记簿》,并在自带的和单位留存的《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登记簿》上记载相关检查要素和发现的隐患、处置意见,并由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3、各级治安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的,对有隐患整改要求的,应当将隐患整改要求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五)隐患处置1、检查发现有治安防范现实隐患的,当场责令中止产生隐患的活动,并立即消除隐患;2、应当消除的隐患未消除时,或者产生隐患的原因未消除时,不得恢复相关活动;3、隐患整改工作需要停业方能落实的,应当立即由县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决定。4、对两次发现重大治安防范隐患或责令整改而不及时落实的,应当立即封存剧毒化学品,上报开证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购买、运输证件。—10—五、证件办理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办理。(一)证件申办1、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②经常使用的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剧毒化学品生产、运输单位除外);临时使用的提交《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③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的有关从业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生产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单位提交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使用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企业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证明材料;⑤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及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手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⑥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1—⑦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⑧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⑨剧毒化学品仓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⑩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2、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其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情况检查验收意见表》。经勘察认为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备案后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3、对受理的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由市局治安支队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对不予批准的,应将申报资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告之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4、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应当在核发证件后的48小时内在“滨州市剧毒危化品信息系统”上发布信息。(二)证件管理—12—1、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归库后(购买单位保管人员签注剧毒化学品接受情况后)的7日内将购买凭证回执第一联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回交;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向市局治安支队回交。2、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剧毒化学品后的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送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二联。3、治安部门对回交的购买证件回执、存根和公路运输证件,应当于48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滨州市剧毒危化品信息系统”,并对回交证件予以登记保存备查至次年底;对未按规定送交购买证件、运输通行证件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4、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因故不再需要使用和已经用完的购买凭证存根及填写错误的购买凭证应当按规定回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治安部门对上述回交证件核查装订成册,于次年1月20日前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六、案件办理(一)查处范围。各级治安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