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补110关于上报村民自治章程等农村社区建设制度的报告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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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三政字〔2012〕110号关于上报村民自治章程等农村社区建设制度的报告县民政局:根据县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村民自治章程等农村社区建设制度的通知》要求,我镇试点村经过召开村民会议认真讨论,现已形成《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民自治章程》等36项制度,现予以呈报。附:1、《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村民自治章程》;2、《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村规民约》;3、《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4、《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环境卫生制度》;5、《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警务室工作制度》;6、《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文体活动室制度》;7、《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志愿者服务制度》;8、《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治安巡逻队制度》;9、《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便民服务制度》;10、《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村民自治章程》;11、《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村规民约》;12、《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3、《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环境卫生制度》;14、《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警务室工作制度》;15、《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文体活动室制度》;16、《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志愿者服务制度》;17、《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治安巡逻队制度》;18、《瓜州县三道沟镇北滩村社区便民服务制度》;19、《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村民自治章程》;20、《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村规民约》;21、《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22、《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环境卫生制度》;23、《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警务室工作制度》;24、《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文体活动室制度》;25、《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志愿者服务制度》;26、《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治安巡逻队制度》;27、《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社区便民服务制度》;28、《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村民自治章程》;29、《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村规民约》;30、《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31、《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环境卫生制度》;32、《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警务室工作制度》;33、《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文体活动室制度》;34、《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志愿者服务制度》;35、《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治安巡逻队制度》;36、《瓜州县三道沟镇五四村社区便民服务制度》;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主题词:农村社区建设制度报告报:县民政局三道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印制打印:尹姗姗校对:姬兴安共印5份附件1:瓜州县三道沟镇四道沟村社区村民自治章程(2012年7月18日村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长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经全体村民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政令畅通、社会稳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本村村民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村各级人大代表、工会委员组成。村民代表的产生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10户民主选举产生1名。会议决定或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一)选举、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并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五)讨论决定涉及全社区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六)审查村财务本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决算;(七)审议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工的安排使用,农机具、电器、水利设施及其他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生产资料的分配、宅基地的安排情况;(八)否决或修改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职权:第八条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中除(一)、(二)、(三)、(四)款以外,其余款项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执行。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村委会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广大村民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村民生产生活。(二)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三)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村民继承和发扬优良文化道德传统;(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管理本村的集体财产,保护生态环境;(五)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平安镇村;(六)组织村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切实执行;(七)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小结,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三)村组干部廉洁制度。村组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牢固树立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不请客送礼,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四)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群众村民监督。村组干部报酬、财务收支及审计结果、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优待政策和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退耕还林还草补贴、五保户供养标准及落实情况等一年公布一次;集体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专项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费收缴报销情况、村办公经费支开至少半年公布一次。水电费收缴、农村低保、临时救助、救灾救济、大病救助、优抚、征兵、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发放情况、村集体资金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根据需要随时予以公开。(五)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委会半年要向村民代表会议、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村级重大事务执行完成情况要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报告。(六)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户代表或全体村民参加,主要评议村干部的工作实绩、公仆意识、勤政廉洁、履行职责及办理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七)村级事务决策制度。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级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划生育、低保、救灾、困难群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落实,大额度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以及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购建和处置,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申报等村级事务都要坚持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议、村“两委”商议、民主协商议事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三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四条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当的路线、方针、整车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召集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完成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制定规划,组织生产,发展经济,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强财务管理;(四)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治安秩序;(五)及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四节村民第十七条凡户口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二)参与村务活动,监督村务管理;(三)享有参加村民会议和讨论决定重大村务的权利;(四)有享受本村兴办的各项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权利。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等各项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父母赡养、子女抚养教育等义务;(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决议、决定;(三)积极主动参加“村村通”、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劳动;(四)热心公益事业,关注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文明村创建,“镇风文明建设”、“十星级农户评选”等活动,树立文明新风尚;(五)积极参加“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创建活动,自觉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六)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其他任务。第五节村组干部第十九条村、组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认真履职,勤奋工作;(五)以身作则,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六)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七)认真执行党组织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土地的承包、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凡本村辖区内的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林地、承包地等)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而外,均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国家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时,村民必须按政策服从。允许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统一管理下合理流转,不允许荒芜土地。对村办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集体和个人承包土地上开采沙石、埋坟、构造建筑物等,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写出书面申请,经组、村、乡(镇)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房。第四章社会秩序第一节村民教育第二十三条村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教育。(二)进行公民道德素质教育。(三)进行民主法制意识教育。(四)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第二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志愿者服务网络体系,组建好体活动、平安建设、环境卫生、社会救助、拥军优属、社区服务等6个志愿者队伍。第二节社会治安第二十五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十六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第二十七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第二十八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藏、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第三十条爱护公共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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