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依照财政部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TCL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TCL集团及下属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企业。(三)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2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一)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单位会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即行政上由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财务部门领导。(二)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认同TCL企业文化;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维护企业利益;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三)各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由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行使《总会计师条例》、TCL集团和各单位董事会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及TCL集团、各单位董事会的规定办理。(四)各单位应根据本公司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并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五)为培养全面的会计人才,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六)会计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定。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各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业务知识。(七)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八)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和下属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及下属企业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将限期纠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十一)会计人员应当认同TCL企业文化,对TCL具有高度的忠诚度,勇于维护公司利益。(十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十三)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十四)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3济效益服务。(十五)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调离会计岗位。(十六)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向会计证发证机关申请吊销其会计证。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十七)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十八)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十九)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二十)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派人会同监交。(二十一)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二十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离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如将离开TCL集团,原则上应在交接完毕一个月后方能正式离职。(二十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二十四)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二十五)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4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章三十条规定的责任。(二十六)单位撤销、合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具体交接程序见第六章单位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二十七)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三、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相关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二)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三)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四)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TCL集团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六)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TCL集团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八)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TCL集团根据财政部规定统一制定。(九)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十)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TCL集团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十一)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5(十二)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十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填制原始凭证必须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3、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十四)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十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十六)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备。2、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3、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十七)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