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13.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1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15.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6.民事责任竞合: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或“民事责任竞合”。17.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18.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19.分别侵权行为:数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8.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20.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2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22.一般侵权责任:①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③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23.侵权责任形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24.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5.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26.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27.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28.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29.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有的称之为转承责任或者间接责任。30.单独责任: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态31.共同责任: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32.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需要法定或约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的条款。33.共同过错: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34.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35.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36.共同正犯: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37.民事责任竞合: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称为~38.法律责任聚合=责任重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39.私权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40.责任抗辩(广义):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其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狭义)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4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42.数人承担按分得侵权责任: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情形,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43.真正连带责任: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44.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卫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45.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46.停止侵害:一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7.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参禅返还给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方式。48.恢复原状: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49.用人者责任:(雇用人责任、雇主责任)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0.互联网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51.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在获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该网络用户的行为被最终确认为侵权行为,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到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52.产品责任: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53.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54.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果实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对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56.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5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58.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对其所管领得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59.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或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60.堆放物致人损害:由于堆放物整体倒塌或这个别物件滚落、滑落而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赔偿责任。6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为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3.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的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6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法定义务,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5.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66.教育机构侵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67.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无或者限制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68.商业诽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服务进行诽谤造成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69.专家责任: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执业)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70.律师侵权:责任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中属于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