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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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宪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2.德国基本法3.明治宪法4.法国半总统制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6.俄罗斯国家杜马7.英国《权利法案》8.制宪会议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10.明治宪法11.德国基本法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13.自由大宪章14.联邦制15.半总统制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7.俄罗斯国家杜马18.日本和平宪法19.英王20.君主立宪制21.内阁22.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23.左右共治24.《魏玛宪法》25.《美国权利法案》26.《明治宪法》27.《独立宣言》28.德国《基本法》二、简答题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英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司法原则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权力美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运作及职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与作用及联邦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德国基本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美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答案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2.德国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在总结了魏玛共和国宪政实践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即联邦德国基本法。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都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到首位,并精心设计了既防止专制独裁有抑制政权频繁更替的宪政体制。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统一宪法。3.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4.法国半总统制——也称行政首长制,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的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在该体制下,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大为削弱,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只能要求政府总理辞职而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从而使法国政局进入稳定发展时期。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确立了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取得了宪法解释权。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便不言而喻地对于所有其他政府部门2都具有约束力。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司法独立提供了保证,使司法部门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而且为美国的宪政体制提供了保证。6.俄罗斯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两院之一,又称议会下院。国家杜马经全民选举产生,代表俄罗斯联邦全国居民的利益。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占主导地位相适应,国家杜马在某些问题上形同虚设,成为民主的“装饰品”。7.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的《权利法案》,全文800字,共13条,它确认了英国人自古以来应享受的13项权利和自由,确立起英国现代君主立宪政治体制。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8.制宪会议--为了克服邦联政府的弱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邦联各州于1787年5月-9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几个月的斗争和妥协,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邦联国会于9月28日提交各州批准。该宪法草案就是美国宪法。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现行宪法新规定的一个国家机构,就机构的性质而言,该机构兼有司法、监督、咨询等多重职能,它具有不同于其它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的特点。宪法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能:第一,监督选举。第二,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第三,咨询磋商。10.明治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由伊藤博文仿效德国宪法起草的“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构成,共计76条。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11.德国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在总结了魏玛共和国宪政实践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即联邦德国基本法。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都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到首位,并精心设计了既防止专制独裁有抑制政权频繁更替的宪政体制。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统一宪法。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俄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包括宪法诉讼案的审理权、宪法解释权、立法提案权及其他权力。13.自由大宪章——1215年《大宪章》被看作是英国宪法中最早的组成部分。英国一些学者认为,《大宪章》是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石,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大宪章》提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并体现了一个现代宪法的精神,即王权的有限性原则和社会的法治精神。14.联邦制——美国宪法采用的纵向分权制度。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制宪者们采用联邦制,一方面他们认为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个中心;另一方面13个州都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愿过多地交出其主权。另外还存在着北方资产阶级同南方种植主之间、大小州之间、联邦派和州权派之间的矛盾,只有采用联邦制才能调和这些矛盾,从而使宪法得以制定出来和得到各州批准。采用联邦制是各种利益妥协的结果。15.半总统制——也称行政首长制,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的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起来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在该体制下,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大为削弱,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只能要求政府总理辞职而不能动摇总统的地位,从而使法国政局进入稳定发展时期。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___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联邦宪法法院在政治上享有对主要国家机关的广泛监督权。作为一个司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它是惟一只适用联邦基本法的法院,是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17.俄罗斯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两院之一,又称议会下院。国家杜马经全民选举产生,代表俄罗斯联邦全国居民的利益。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国内占主导地位相适应,国家杜马在某些问题上形同虚设,成为民主的“装饰品”。18.日本和平宪法——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在盟军美国修宪三原则的主导下,1946年10月7日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和贵族院通过了由币原内阁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11月3日根据天皇的敕令正式公布《日本国宪法》。这部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吸取日本历史上军国主义的经验教训,在序言部分和第9条中,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这部宪法因此被誉为“和平宪法”。19.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320.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21.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22.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23.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24.《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25.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26.《明治宪法》:是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颁布的“钦定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正式通过,并决定同年11月29日开始生效。这部宪法主要抄袭了当时普鲁士邦宪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明治宪法》实际上确立了日本当时的二元君主制。27.《独立宣言》:独立战争的时候托马斯·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它所宣扬的人权观念、政府有限性原则以及正当性原则,成为美国宪政文化的重要因素。28.《美国权利法案》: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的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二、简答题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代议制的含义: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英国宪政(或政治制度)的特点:1.虽然三权分立,但是议会处于优势地位,至少在宪政原则上至高无上。2.立法与行政并非绝对分立,而是实行相容原则,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3.在三权之外还有一个王权。作为国家元首,常常扮演三权之间的协调者的角色。历史意义(影响):①有利于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②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展。③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今天,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英国式代议制民主的政治框架。英国宪法的特点:1.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2.表现形式上的特点:不成文宪法3.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英国并无一部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这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比如内阁的活动原则和权力范围,从来就没有制定法加以确定,其活动原则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充实、完善,其权力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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