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我国的军队及行政级别划分军队级别和地方级别的比较和等同,一直是军事迷和军政迷热衷于探讨的问题.大家所持观点却始终难以统一.往往是某几点符合了,其他几个级别又对不上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军队的职级在军和中央之间多了大军区一级机构.这就使军队的职级何地方能难做到一一对应.本文试通过寻找几个参照点,破解军队和地方级别的对应难题.第一个参照点,军委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尽管军委主席一直都是由党的一把手兼任,其地位高于国务院总理,但是两者的级别是相同的,都是正国家级,因此这两个级别应该看作大致相等.第二个参照点,军委副主席和政治局委员,副总理.目前军委的第一副主席XXXXX简历明确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在中央军委副主席之前与之并列,按我党的惯例,这样的职务安排一般表示两者级别大致相当,如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另外我们从XXXXX的简历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也可以看出,国务委员排在军委副主席之后,可见军委副主席应该介于政治局委员和国务委员之间,而这股委员和国务委员均为副国家级,可见军委副主席应该也是对应副国家级.第三个参照点,正军级和正厅(局)级.在全国来说只有在公安部这个单位才会同时拥有现役干部和国家行政编制干部.而且两者的编制序列大致相同.在公安部,正军职的武警干部和正厅(局)级的国家行政干部同时都担任正局级职务.可见在国家的干部序列里,两者的地位相当.有了以上三个参照点我们大致可以排出军级以上的对应关系:军委主席级———正国家级国家主席总理政治局常委军委副主席级——副国家级副总理政治局委员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中办主任正大军区级———正部级部长省长省委书记副大军区级———副部级副部长副省长省委副书记正军级—————正厅(局)级正厅(局)长注:关于军委委员级——享受副国家级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中办主任对应关系的说明,前面说了国务委员排在军委副主席之后,而国务委员在各部部长之前属于享受副国家级待遇的人员,比照军队的级别大致可以与军委委员相当。副军级以下的干部级别对应关系就比较难了。那咱们就选取常用的参照点——县团级排列如下:副军级——正厅(局)级厅(局)长正师级——副厅(局)级副厅(局)长副师级——正处级县处长正团级——正处级县处长副团级——副处级副县处长正营级——正科级科长乡镇长副营级——副科级副科长副乡镇长正连级——科员级科员(高年资)股长副连级——科员级科员(低年资)排级——办事员级这样的排列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基本把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的级别统一起来了。国家规定: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如一个本科生军队定位为副连职,地方为科员级,13级,比大专生高一级,大专生,军队级别定位正排级,但很快就会晋升副连职,所以实际上又比中专生高。历届国家主席、委员长、总理第一届(1954年——1959年)毛泽东为国家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政务院)总理第二届(1959年——1965年)刘少奇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第三届(1965年——1975年)刘少奇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第四届(1975年——1978年)未设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第五届(1978年——1983年)未设国家主席,叶剑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华国峰为国务院总理第六届(1983年——1988年)李先念为国家主席,彭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第七届(1988年——1993年)杨尚昆为国家主席,万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国务院总理第八届(1993年——1998年)江泽民为国家主席,乔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国务院总理第九届(1998年——2003年)江泽民为国家主席,李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镕基为国务院总理第十届(2003--2008年)胡锦涛为国家主席,吴邦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温家宝为国务院总理第十一届(2008--2013)胡锦涛为国家主席,吴邦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温家宝为国务院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