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閱讀法律條文授課教師曾惠蓮解釋法規的方法文義解釋:按照法條的文理或字義加以解釋。如滿20歲為成年。反面解釋:將法律規定的正面意義做反面解釋。如未滿20歲為未成年。當然解釋:法律無明文規定但依常理推斷可以獲致當然結論解釋方法有二:1.舉輕明重:例如「禁止釣魚」,網魚、電魚雖未規定但當然禁止之。2.舉重明輕:例如「重型機車可以進入巷道」,「輕型機車」當然可以進入。擴張解釋:從立法精神擴張文義範圍的解釋,例如規定本人親自簽名,代理制度也可。縮小解釋:從立法精神縮小文義範圍的解釋,例如:「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僅規定男性,故人民並不含女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公佈施行起(向後)發生效力,對於施行前已發生之事件無拘束力。只在維護既得權益,實現法律公平。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舊法時期發生之事件如果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或該事件有繼續性,自新法施行時起,適用新法對該項之規定。法律用語適用:(法律明定適用之法規)準用:(法律不直接明定規範內容,而僅規定準用其他事項之法規)得:意思是「可以」,賦予法院裁量權,為非強制性規定。應:為「應該」,有強制當事人必遵守的意思。允許:表「事前同意」。承認:表「事後同意」。以上、以下、以內: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12歲以上,包含12歲。以外、未滿:不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14歲以上(包含14歲)未滿18歲(18歲不含)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93年05月19日修正)第8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法條表示:「條、項、款、目」符號表示--§1(即為法條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