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规划发展处制表日期:2016年7月12日海关特殊监管区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平潭片区厦门片区福州片区28.78平方公里(含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34.26平方公里(含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博开发园区)20.48平方公里37.20平方公里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平方公里)28平方公里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43平方公里43.78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构建新兴产业区、高端服务区、宜居生活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在投资贸易和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已取得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在实验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实施范围金融政策试点有关货物贸易便利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创新限额内自主跨境投融资创新外汇管理体制,探索在区内开展限额内可兑换试点区内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跨境借款1.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2.支持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使用1.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2.支持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3.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1.支持区内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2.支持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1.支持区内企业在外债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自贸区建设,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2.允许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3.放宽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4.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全面放开区内企业本外币境外融资,允许各类企业自主从境外融入资金,融资上限为净资产的2倍,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重点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投资管理政策1.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2.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3.支持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广东省负责办理1.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天津市负责办理2.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3.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1.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区负责备案管理2.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3.推动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4.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对台开放5.对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入出境等方面给予便利按海关监管方式的功能划分片区实施范围120.72平方公里实施范围116.2平方公里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实施范围118.04平方公里按区域布局的功能划分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方位的开放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试点以货物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保税服务等业务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国际贸易、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我国四大自贸区政策情况梳理政策类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位面向全球,全方位的改革和开放的试验田,侧重推动上海成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面向港澳,侧重服务贸易自由化面向东北亚,促进京津冀制造业升级面向台湾,侧重两岸经贸合作第1页,共3页海关特殊监管区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平潭片区厦门片区福州片区片区政策类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定位面向全球,全方位的改革和开放的试验田,侧重推动上海成为国际经济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面向港澳,侧重服务贸易自由化面向东北亚,促进京津冀制造业升级面向台湾,侧重两岸经贸合作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区内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外,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在区内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实验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2.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实验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3.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实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2.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2.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3.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金融政策税收政策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2.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区内其他区域1.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2.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注册在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对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对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将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2.对设在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1.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问题2.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3.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4.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贸易投资便利化1.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企业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2.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3.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3.提高区内机构对外放款比例,上海明确放款金额上调至所有者权益的50%,广东、天津、福建